在某名牌大學讀在職法律碩士已經兩年了,該修的學分基本上都拿到了,現進入寫論文階段。回過頭來,上這等研究生感覺收穫很小。很想重新再來一次,因爲當初也是擠死拚活考上的,如果兩腦空空畢業,很難對得起當初那份真摯的感情和鉅額的投入。
我是1999年考的,當時法律碩士比較熱門,儘管學費是三年2.8萬元(2000年起漲至4.5萬多),但競爭還是很激烈,基本上是6個取1個,加之參加的是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所以最後被錄取者素質都還可以,一般都是35歲以下,外語較好,考前下了功夫。由於考得辛苦,入學不容易,投入也大,所以大家一開始還是很珍惜這次上學的機會,都想學些東西,相當一部分同學還想借此換個工作。一開學那會兒,同學們上課態度很認真,很少有缺課的,儘管課都安排在雙休日和下了班之後。
但這股熱情漸漸被院方冷淡了下來。首先課安排得不好,還是常規一套,讓人提不起勁來學。如研一第一學期的主要課程還是英語和政治,消耗了大量時間和精力,而真正的專業英語兩年裏都沒有安排;課程設置和本科生沒什麼區別,從刑法、民法、經濟法到憲法基本上從頭到尾來了一遍,實踐課和專題課幾乎沒有;講課方式和本科生也差不多,教師在上講,同學在下記筆記,等於又上了回本科(授課教師本人也是這麼說的)。其次,法學院對我們這些在職研究生高度不重視,安排的授課教師水平參差不齊,讓人失望。有的教師同學們極不滿意,聯合簽名要求更換,教務處還不同意,認爲我們在惹是生非,盡給他們添麻煩,問題總是得不到解決。
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呢,是學校對研究生不重視,還是法學院的教師水平本身就不行?我認爲,關鍵是校方認識不到位,心存歧視,在校方看來,也許招在職研究生目的只是想多一條“開源”的渠道,增加一些創收,至於培養什麼複合型應用人才是其次的問題。所以在安排課程和教師時能湊合就湊合,心想反正你們不就是想要一張名牌大學的文憑嗎,況且你們一邊工作一邊學習已經很辛苦了,讓你們輕鬆一點還不好嗎,別不識趣了?但豈不知,這種放鬆要求實質是對我們的不重視和歧視,也是對自身的不負責。
這種不重視傷害很大。同學們也漸漸地開始缺課了,慢慢地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默認了學院的一切安排,考試時也主動要求老師越簡單越好了,到最後,目的和過程都變得很單一和機械上課是爲了考試,考試是爲了拿學分,拿學分是爲了文憑。至於入學時的理想和激情,對學習的認真和要求,都已隨風而去了。所以墮落有時是因爲不尊重而產生的。
藉此機會,很想對校方和法學院提些建議。教學如同生產,產品出來就已經定型了,要麼是次品,要麼是合格品,畢了業的碩士不可能再回爐。所以既然學校的招生計劃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同學們也是正規錄取,況且也交了費用,因而無論從市場經濟所遵循的誠信原則來說,還是從雙方履行契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來說,校方都應該高度重視我們這些在職研究生,設計出新穎的教學計劃,集中最優秀的教師,採用國內外最有效果的教學方式,把法律碩士塑造出品牌來;而不能只收錢,不辦事,或是糊弄事,到最後砸了自己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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