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中學教師向本報熱線反映,有一名16歲的中學生爲了不讓老師和家長取得聯繫,在家長會前到家政服務公司僱了一名中年婦女代替母親去開家長會。老師認爲,家政服務公司不應爲這名尚未成年的中學生提供這種服務。
本報實習記者蕭時報道 這位中學教師告訴記者,上週五學校按慣例召開期中考試後的家長會,當她與一位學生家長在會前單獨面談時,她發覺這位家長在學生的日常表現上根本無法與其溝通。
開會時,這位老師因爲一件事表揚了家長,這位家長卻忽然臉紅起來。於是老師多了個心眼兒,當晚就給這個學生的家裏去了電話,雙方一對才發現,原來孩子根本就沒有將開家長會的事告訴自己的家長。這位老師說,事後她才知道,這名學生不想讓母親去開家長會,就到家政服務公司僱了一名與母親年齡相仿的中年婦女去當“臨時家長”。不想這位“臨時家長”卻在細心的老師面前露了餡兒。
對此,宣武工商分局法制辦的工作人員說,家政服務公司應根據其登記的服務範圍向顧客提供服務,受僱去代開家長會按理是可以的,但僱主是一個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則不妥。一個家政服務公司的小姐告訴記者,他們是不會接受一個孩子的僱傭的,如果是代開家長會這種事則會跟孩子的家長先取得聯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葉林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一個16歲的孩子還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的經歷、經驗和識別能力都比較弱,因此需要作爲監護人的家長和學校的監督教育。而家政服務公司未經孩子父母的允許受僱去開家長會則影響到父母的監護權。葉教授認爲,家政服務公司的工作人員試圖充當法定監護人的角色侵犯了學生父母法定監護人的權利,而該學生與家政服務公司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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