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筆者在某高校的貧困貸款協議書上看到這樣一句話:『貧困貸款是學校用於資助那些家庭貧困而又有培養前途的學生的。』心下不禁納悶,怎麼這獲得貧困貸款也要有培養前途?那麼照這個標准,如果某人沒有所謂的『培養前途』,即使家境再貧困也得不到貧困貸款了?
據筆者所知,貧困貸款只是用於資助那些家庭貧困、在一定時期無力承擔學習、生活費用的學生的,它不須也不應該附帶任何其他條件。至於評判一個人有無培養前途,不能僅僅從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來看,它應該是對人的各種內外素質包括潛能的全面綜合評估;評判也不應只看一段時期,它既須關注現狀,也要考察過去。不如此,任何輕率、片面的評判都難免主觀武斷。
就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看,是無法完成這種評判的。一是每年申報貧困貸款的人數多;二是校方考核人員少;三是考察涉及面廣、時間長;而最重要的一點是,一個人有無培養前途,從根本上就是一個缺乏參照與依據的模糊指標,任何一位大學生都不可能接受或認同這種評判的結果,無論評判是否合理。
事實上,這種有無培養前途的條件的出臺,還造成了一種歧視。按照條件的邏輯來推理,那些得到貸款的就是有培養前途的,而那些沒有獲得貸款的就屬於沒有培養前途的,這在理論上把處於平等地位的人劃分為相對立的兩類,從而形成一種不平等。
綜上所述,把有無培養前途作為貧困貸款的條件是缺乏依據與說服力的,它在實際中所帶來的只是負面效果。因此,筆者認為這種荒謬的條件應該及早取消。(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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