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今年7月畢業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規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和一年的見習期。年底公司裁員,他也被裁減,但卻無法得到任何經濟補償,原因是單位規定大學畢業生在見習期不能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衆所周知,畢業生的一年見習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和人事部門規定:應屆畢業生分配工作後有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內只有見習期的工資,見習期滿經單位鑑定合格後才能轉正定級。如果見習期不合格,單位可以將畢業生退回學校重新分配,外地生源學生還要將戶口打回原籍。與見習期相配套的還有畢業生的改派、重派等一系列計劃性質的措施。應當說,在計劃經濟時代,這些措施是有其必要性和理由的。
但是,大學生的就業早就從計劃分配機制轉到“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市場機制,畢業生的就業原則、方式、程序、途徑等都有本質的變化,如果仍採用見習期這一規定,顯然不太合理。國家《勞動法》中只有試用期的規定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新員工和企業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說雙方是對等的;而見習期則是單位要求員工進行一年的工作實踐,權利完全在單位方面,員工無權利要求其他權益。大學生就業的雙向選擇,給予單位和大學生個體極大的選擇權利,對於我國人才的合理分配和流動都有很大的好處。但是見習期這一計劃經濟下的舊規定的沿用,卻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畢業生的權益。大學生的就業基本實行市場化的雙向選擇,那麼,原計劃體制下的見習期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逸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