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教育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如學生因故退學,高校應按月計退住宿費。
《通知》明確規定,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考試費三類,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如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住宿費。
爲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牀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通知》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高校接受學歷與非學歷教育的,與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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