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招辦負責人6月6日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考生在參加考試時,一定要遵章守紀,誠信考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破壞考試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故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直接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記者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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