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2005年畢業生單枝柏(化名)因爲英語四級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的合格線而未拿到學位證書,在與學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他和另外幾名同學將母校告上了法庭。此案引起普遍關注,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應不應該成爲學位授予的條件成爲爭議焦點。
英語成績該不該與學位證掛鉤?
2005年6月底,武漢理工大學包括單枝柏在內的共600多名畢業生因英語四級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的合格線50分而被口頭通知不授予學位。經多次努力,部分畢業生爭取到了學校教務處出具的“……因未達到學校規定的國家英語四級考試標準,未能取得學士學位……”的書面證明。
單枝柏說:“我英語底子薄,又不擅長學習語言,盡了最大努力都沒有達到學校規定的合格線。現在用人單位很看重學位,沒有學位四處碰壁。”
單枝柏等7名學生委託律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複議,要求學校授予學位。在收到教育部以“複議申請所針對的行爲不屬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範圍,終止行政複議”的決定後,其中5人將學校告上法庭。一審被駁回後,他們又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記者參加二審庭審時發現,雙方控辯激烈。學生們認爲,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學士學位與四級英語掛鉤”,學校依據的《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是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爲授予學位的法律依據,要求學校撤銷不授予學位的口頭決定,重新決定授予其學士學位。
校方則認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高校享有辦學自主權,有權制定學位授予管理辦法。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中“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有權制定本校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國家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是授予學士學位的具體條件之一,學校已組織全體學生學習,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衆所周知。上述學生在校期間多次參加國家英語四級考試,成績均未達到學校規定的50分(總分爲100分)標準,學校不授予他們學士學位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
學校是否有權讓四級與學位掛鉤?
法庭上,爭論最激烈的是學校是否有權讓四級與學位掛鉤?
本案的一審法院武漢市洪山區法院認爲,武漢理工大學作爲國務院授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具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學位的授予是對學位獲得者學習成績和學術水平的客觀證明,學校有權對自己培養的學生質量作出規定和要求。學校將英語四級考試成績要達到學校規定的標準作爲學位授予的條件之一,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但是,關注本案的教育界卻有不同的聲音。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周佑勇教授在受訪時強調,高校將四級與學位掛鉤沒有法律依據。他認爲:
首先,武漢理工大學不是制定法的主體,無權制定具有法律性質的“實施細則”。儘管校方一直強調“根據規定,高校被授權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所以制訂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但是對“工作細則”一詞的理解應結合立法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理解爲“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等工作細則、程序細則,而不能理解爲“實施細則”或“標準細則”,高校沒有被授權規定學位授予的實體性條件。
其次,即使高校可以制定學位授予的具體辦法,學校對學位授予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條件。按照我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學士學位授予的條件是本科畢業生的“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的成績”,學校在此之外將英語四級考試成績作爲學士學位授予的具體條件之一,顯然是增加了新的條件。同時,這個條件的規定也不符合學位授予的宗旨,應視爲是一種違反上位法的條件。
周佑勇認爲,本案反映的問題主要是高校內部規範的合法性以及學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問題,他建議國家儘快制定學位法,對學位授予制度予以全面系統的規定,並對現有的法律規範進行清理,特別要加強對高校內部規範的清理工作,規定高校制定學位工作細則的備案程序,以防止其可能作出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華中科技大學2002級學生程某認爲:四級與學位掛鉤沒道理,首先是英語水平並不能代表專業學術水平,其次四級成績未必能全面體現英語水平。學校不把四級與學位掛鉤,學生也不會放鬆對英語的學習,因爲不學英語就沒有競爭力。
英語級與學位掛鉤源於“社會認可”?
既然學界也有反對聲音,爲何多年來英語四級與學位掛鉤運行不誤?各方一致認爲,四級與學位掛鉤源於應試教育體制下的社會認可。
記者在日前進行的一次招聘會上了解到,多數企業對英語四六級成績比較看重。有些用工單位雖然在招聘要求中對四六級成績沒做具體要求,但有關負責人說四六級是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或多或少能體現學生的英語水平,他們在招聘過程中也會留意應聘者的四六級成績。
武漢理工大學教務處的老師稱,四級考試至關重要,學校今年仍會以四級成績作爲獲得學位的關卡,未獲學位證的畢業生在六年內四級達到合格線能重獲學位。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杜時忠告訴記者,“掛鉤”不是孤立現象,高校執行“掛鉤”是受社會導向的影響。從教育評估上講,英語四級是全社會包括教育部對高校評估的重要方面,同時很多高校自身建設在盲目追求綜合性、研究性,忽視特色辦學,找不到一個合適的標準體現學校的教學質量、辦學風格和學生素質,只有靠普遍認可的英語成績來衡量。從用人單位的招聘原則講,四六級成績已成爲用人單位衡量畢業生綜合素質的指標之一。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李曉燕教授指出:四六級考試是國家統一命題的權威性考試,在現行教育體制下,它已被賦予很多社會功能,已成爲高校教學的評估標準、對學生英語水平的衡量標準以及用工單位的招聘原則等。因此,如果說四六級考試是長久以來衆多高校緊握在手的授予學位指揮棒,那麼這指揮棒的生命力源於現行教育制度下對四六級考試的“社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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