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美國是較早在學校中進行職業生涯教育的國家。在20世紀,美國曾兩次專門以政府法案的形式對職業生涯教育進行改革,一次是在70年代制定《生計教育法案》,一次是在90年代制定《學校—就業法案》。其中,《學校—就業法案》的目的是使所有的高中學生都能確定一條走向職業道路的計劃,順利實現從學校到工作的過渡。它意味着從職業認識到職業選擇的完整職業指導體系的形成,使學生能夠主動地進行自我選擇和未來的人生規劃。高中畢業後,無論是繼續升學還是就業,學校都會安排他們到社會的各個部門參觀,熟悉各種職業,瞭解自己的興趣所在,以便進行正確的抉擇。
英國
1948年,英國政府通過《僱傭和訓練法》,明確規定要求各所中學對所有在校學生實施職業指導。20世紀80年代以後,英國政府又頒佈了一系列文件,強調職業教育和職業指導應成爲學校課程的一部分,並規定設置固定教學時刻表的時間最遲在中學二年級起始階段。普通中學的職業教育和職業指導主要由學校的指導教師和校外的職業官員協作負責。其中,職業官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學生進行個別和集體諮詢,提供最新的職業信息,協助使用計算機輔助職業指導系統、參加家長會議、職業參觀、組織職業演講等活動。
日本
20世紀中後期,職業生涯指導被正式列入日本學校的教育計劃,職業生涯教育開始進入“課程化”時期。1958年和1960年,文部省分別對初中和高中的學習指導大綱進行了全面修訂,在兩個大綱中,職業指導被更名爲“出路指導”。學校進行的職業指導,既包含就業指導又包含升學指導。進入上世紀70年代以後,文部省曾多次提出加強、改善和充實學校出路指導的意見,強調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指導;要着重培養學生的職業觀和價值觀以及自主選擇決定將來出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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