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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部考試條例網上聽證 吸引8萬網民討論

http://www.enorth.com.cn  2006-10-3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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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就首部考試條例舉行網上聽證,考試加分是否合理等引起熱議。

  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就《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徵求意見稿)》舉行了網上立法聽證會。會場上,7名聽證人與學生代表、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專家代表及旁聽者等59人展開諮詢和辯論;會場外,近百名網民就他們關心的內容提出了問題和建議。據介紹,重慶這部“國家教育考試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考試法規,而在網上舉行教育立法聽證會也是首次。

  國家教育考試主要是指各類高等學校入學考試、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主辦的非學歷證書考試等。今天的聽證會包括考生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國家教育考試中替人代考或找人考試的行爲應如何處理、對高考成績排名並進行炒作是否應當禁止等十大主題。其中,學校是否可以公佈考生成績及排名,是否可以把高考成績拿來作廣告宣傳,考試成績之外的加分合不合理,該不該規範等均引起了場內網上的熱議。

  這次網上立法聽證會的首席聽證人、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陳思聰說,通過聽證廣集民意,旨在把條例改得更好,以保證人大能出臺一個高質量的地方性法規。

  吸引8萬網民參與討論

  30日,全國首部考試條例——《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考試條例》)舉行了網上立法聽證,此次立法聽證吸引了全國8萬多網民眼球,網民與重慶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律顧問及教育專家進行了在線討論。

  焦點一:高考成績是否需要排名?

  《考試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媒體、互聯網站等任何單位不得對考生成績進行排序、公佈名次或進行廣告宣傳。

  網民意見:一位周姓網民認爲,高考成績排名並進行炒作應該禁止,因爲這是造成學校生源戰的根源。

  專家答疑:聽證會公衆方陳述人認爲,從建立透明政府、建立陽光政府角度出發,考試的成績應該公開,因爲學生有知情權,成績公開也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不排序,對考生是不負責任的,媒體也有權公佈排名順序。

  焦點二:“槍手”代考如何處罰?

  《考試條例》第四十九、五十條規定:考生找人代考的考試成績無效,同時,取消考試資格和加分資格;替人考試的,由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5000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網民意見:一位名叫“江韋”的網友認爲,對“槍手”僅僅給予罰款是不夠的,他認爲,對違紀作弊者除了罰款還應該增加停考這項內容,這更能起到警戒和震懾作用,他建議視情節給予1-3年的停考。

  專家答疑: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試違規行爲也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但沒有設立罰款這一項。《考試條例》規定,當“槍手”的可給予罰款,主要是考慮到替人考試有一定的經濟收入。罰款不是目的,而是爲了起到警戒和震懾作用。

  焦點三:怎樣規範考生加分?

  《考試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考生有利用虛假證件、證明、檔案取得報名考試資格、考試時夾帶、傳遞、抄襲、換卷、找人代考等行爲的,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試資格和加分資格。

  網民意見:除了上述規定外,條例中還應該規範考試加分,加分主要是凸顯素質教育,避免片面追求升學率。如全國性的奧林匹克各學科競賽,這個加分高校裏面雖然比較看重,但是真正對全面素質教育的提高並沒有太大的好處,有時候對中學教育反而還有一種拔苗助長的副作用。同時,應該加強規範和監督有加分權利的職能部門,將有加分權利的職能部門納入反腐倡廉的監督範圍。

  專家答疑:個別單位利用職權之便,僞造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違規讓考生取得加分資格,破壞了考試的公平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只規定了有類似行爲發生時取消其成績,但沒有“取消加分資格”這一項,爲此在新條例中加入這一項很有必要。

  焦點四:怎樣處理考生損失賠償?

  《考試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考生有權對教育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爲造成的損失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網民意見:網民們在網上普遍支持該款,認爲這樣做是爲了更好地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

  專家答疑: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沒有對此作專門的規定,這樣做是爲了更好地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考生因爲教育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損失的,可依據《考試條例》申請不同形式的補償;同時,如果《國家賠償法》有相關規定的,也可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稿源 新華網 編輯 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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