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民辦教育是有其法定的存在和發展空間的,對民辦教育的地位和價值也有著明確的說明和規定,使民辦教育在《憲法》、《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的指導下,又有了進一步明確和對應的國家法律依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於一些家長和學生的個性化學習需求,如孩子的托管、個性化幫助與特色學習等,公辦學校並不能完全提供。公辦學校提供的是常規的、規范化的教育,民辦學校則更多地適應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的孩子或多元化的學習需求。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的分工應該是很明確的,也應該在法律上給予明確的界定。
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通常收費較高,也有一些面向低端需求的民辦學校,如一些打工子弟學校的收費就比較低廉。這說明,民辦學校本身也在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在整個義務教育的范圍內,民辦學校也可以找到更多的增長點。
在民辦學校和整個教育系統中,人們常把公辦學校教育和民辦學校教育截然分開,尤其是民辦學校自己,往往認為只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纔是對應民辦學校教育的法規,其他法規首先是對應公辦學校教育的。這種認識是狹隘的。因為從《憲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等國家法律的規定中,都在原則上對公辦、民辦學校一視同仁。這說明從國家的立法理念上看,是講求公正和公平的。至於為什麼會產生這種誤解,主要是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及運用存在著偏差。由此可見,民辦學校應該認真學習和領會《義務教育法》的精神,明確法律對民辦學校規定的責、權、利,進而可以有效地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避免違法行為並積極維權。
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校包括民辦學校來說,標准都只有一個,就是遵循《義務教育法》。在這個法律中,各類學校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對學校來說,法律所帶來的不僅是約束,更是規范的跑道。只有在這樣的跑道上,民辦教育纔能發展得更快,纔能擁有更寬闊的眼界和前途。可見,《義務教育法》不僅是公辦學校應該遵循和能夠獲益的法規,也是民辦學校得以生存和發展的保障。盡管在現實中還存在種種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但是從發展的角度看、從法制建設的角度看,我國在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方面已經有了積極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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