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24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在總則中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突出了受教育權的保障。
學校不得擅自開除未成年學生
一些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年齡小,沒有一技之長,過早進入社會後無法就業,極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增加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草案對“開除學生”作出嚴格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草案也給予了充分保障。草案規定,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開辦網吧
逃課去網吧打遊戲,廢寢忘食、如癡如醉,這樣的孩子並不少見。來自共青團中央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網民達1830萬人。中國青少年網絡協會去年底發佈的《中國青少年網癮調查數據報告》中稱,我國有相當數量的青少年網民存在網癮問題。
如何剎住網癮?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源頭上加強治理。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
基於這些情況,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在此基礎上,三次審議稿又增加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禁止脅迫誘騙未成年人乞討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爲了非法牟利,以欺騙、脅迫、利誘等手段專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乞討。草案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着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在24日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蔣正華提出,只靠國家出錢、政府設立機構,幫助的流浪乞討兒童相當有限。他建議增加規定,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流浪兒童以及生活無依靠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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