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如何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已成爲近期教育界討論的熱點之一。
教育部近日公佈了《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就民辦高校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也曾下發通知,通知指出“近一段時間來,有些地方的民辦高校相繼發生因學籍、學歷、收費等問題而導致學生羣體性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是民辦高校深層次矛盾長期積累的結果。”《通知》把矛盾歸結爲兩點,一是“民辦高校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法人財產權不落實,辦學行爲不規範”;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對民辦高校疏於管理、監管不到位”。
據介紹,2006年,我國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總數達596所,在校生280.5萬人。
北京市民辦教育協會常務副會長劉林分析指出,核心問題在於,當民辦高校逐利化傾向愈演愈烈時,地方主管部門卻尚未明確:像民辦高校這樣私人出資卻又帶有公益性的組織,究竟該怎麼管?
“很長一段時間,民辦高校都被當成私營企業。”劉林說,一方面部分民辦高校忽視公益性原則,一味採取企業運作方式,有的爲謀求學校規模發展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違法違規。另一方面地方主管部門又把民辦高校等同於私營企業,任其在市場運作中自生自滅,在資產管理、辦學行爲等方面的監管幾乎爲零。
劉林舉了一個例子,3月初,中部某省在公佈的材料中稱“《國辦通知》下發後,本省已監督完成了9所民辦高校資產過戶工作。(注,根據規定,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於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實際上,該省民辦高校總共就10所,此前的管理狀況由此可見一斑。劉林表示,像這類產權不明晰的情況在國內民辦高校中比比皆是。
在劉林看來,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此次國辦通知和教育部出臺的管理規定中,都在反覆強調的民辦高校“公益性原則”,具體管理方式上也有別於私營企業。
比如在《規定》中首次提出,民辦高校必須建立黨團組織,而有關文件在私營企業建立黨團組織問題上使用的是“努力推動”一語。此外,在建立民辦高校年檢制度、建立督導員制度等條例中,都體現了“加強管理”的意圖。
劉林認爲,既然民辦高校在稅收上享受優惠政策,同時收取的學費也屬於公共資源,那麼就有義務接受嚴格管理,這對行業長遠發展有着規範性的作用。
同時,劉林指出,《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的相關條款,但並未明確“是先備案還是後備案”,這使得近年來“廣告備案”形同虛設。此次《規定》明確,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先備案後發佈。同時《規定》也對廣告內容作了細化,比如必須載明退費辦法等,此前“退費”對學生家長來說一直是個麻煩事。
改“錄取通知書”爲“學習通知書”,改“畢業證書”爲“學習證書”是《規定》的另一新意,名稱的改變旨在區分“非學歷教育”與“學歷教育”。此前,一些民辦高校在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時有意使之混同於“計劃內學生”,考生家長因此很難識別此“錄取通知書”與後者的通知書有何不同。中部某省出現數萬名沒有學籍的“黑大學生”即與此有關。
據瞭解,已經實行的《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在民辦高校中也有爭議。據劉林介紹,在北京33所民辦高校校長座談時,有校長提出,根據《規定》,由政府委派的監督員將監督、引導學校辦學方向、辦學行爲和辦學質量,參加學校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那麼,監督員參與度該如何把握,會不會影響學校辦學自主權?有的校長提出民辦高校的違規招生問題在一些公辦學校中也同樣存在,管理上能否一視同仁?還有的校長認爲,目前《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獎勵制度、專項資金、人才引進、職稱評審、科研經費等支持政策大多數省市都沒有落實,支持和管理應該並重,這纔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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