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本報刊發《考生起訴大學招生“錄取規則不一”》,報道了一名考生因招生簡章和招生章程中錄取規則表述不一致而起訴招生學校的案例。記者調查發現,類似問題並不少見,有的問題甚至更加嚴重。
根據教育部規定,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佈招生方案和錄取規則等招生信息的法規性條文。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發佈文件規定,招生院校必須制定招生章程,並在每年5月之前向社會公佈。這也是爲了規範高等學校的招生行爲,保護廣大考生的知情權,增強高招的透明度。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時,公佈的招生章程也是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
記者因爲做過幾次高考及高招的報道,比如高考如何加分、部分高校如何降分錄取本校子弟、部屬高校生源如何地方化等,經常要對高校的招生章程進行分析研究。令記者感到驚訝的是,雖然教育主管部門一再強調招生章程的重要性,並規定“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覈備案”,但從各高校最近幾年公佈的招生章程來看,問題仍然很多。
根據教育部這些年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要求,招生章程主要內容應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等。但是,看似事無鉅細規定明確,但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卻出於種種目的陷阱暗藏,讓處於信息不對稱的考生往往顧此失彼,難以通曉其中奧祕。
陷阱一:不註明就讀校址或故意誤導學生
校址,這一看起來本來最有固定屬性的概念,卻因爲高校合併和擴建新校區而變得不確定起來。教育部雖然規定,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應將分校和校區都註明清楚,但對於新生而言,入學後在哪個校區上學卻沒有幾個高校規定得很清楚。
南京大學2006年的招生章程規定,該校有兩個校區,鼓樓校區和浦口校區,並且規定“2006年入學新生全部在浦口校區就讀”,這看起來是明確的。但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卻沒有如此明確規定,“校址”在一個地區,“辦學地點”卻在另一個地區,新生本以爲會在學校本部上學,一入校才知道原來要去各項條件都不完善的學校新建校區。
燕郊在行政區劃上隸屬於河北省,但由於該地區中央單位較多,所以很多單位的電話區號與北京一致。在該地區的居民中,也長期有“北京東燕郊”的說法,不曾料這一點也被位於此地的某些高校利用。在招生章程中,某些高校的學校地址完全看不到“河北”的字樣,卻註明到天安門廣場才30公里,通訊地址也寫明是“北京東燕郊”某地,標明的電話區號也與北京一致。考生要弄明白該校不隸屬於北京,還真需要花費一番功夫。
陷阱二:不寫明收費數額
對於學費問題也是如此。一些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將各專業所需學費數額規定得清清楚楚,但有些高校卻在打馬虎眼,沒有註明具體學費數額多少,只公佈了一句“學校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覈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就這樣一句話,卻讓廣大考生最爲關心的學費問題失去了前期接受社會監督的可能。
記者瞭解到,前兩年,南方某高校就曾發生過學生入學就讀一年後,學校在上級部門要求下退還新生多繳的部分學費的事情。記者查詢了該校的2006年招生章程,結果發現該校仍然沒寫明具體收費數額,依然只表明按上級部門收費標準收取。鑑於該校此前有“不按”的歷史,誰知道新生入學就讀一段時間會不會也收到一筆錢。
陷阱三:招生章程與教育部規定衝突
至於在錄取規則中,招生章程中的問題就更多了。記者發現,相當比例高校的招生章程中,關於高考加分的規定與教育部的規定多有衝突。教育部規定可以加的,這些高校沒作規定,這些高校規定可以加的,教育部又沒有規定。
比如北京某著名高校,其2006年《本科招生工作條例》與教育部同年的規定出入頗大,細細究來竟有4點之多。比如教育部文件規定的“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軍人”可予以加分,而該校的範圍則擴大爲“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軍人”,明顯與教育部的規定相沖突。
記者打電話詢問該校的招生部門,結果工作人員告知“是二等功還是三等功退役軍人可以加分並不重要,反正他又不可能報考我們這裏”。對於招生章程的問題,工作人員表示“有點出入沒關係,反正章程是給省招辦看的,學生誰看這個呀”。
更讓人感到驚訝的是,還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居然明文規定了一些明顯帶有行業特權烙印、違反高等教育公平的“內部照顧”政策。記者在南京××大學2006年招生章程第三部分“選擇性招生錄取原則和辦法”中,就赫然看到“選擇錄取本校相關學科帶頭人和爲本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人士的子女”的規定。
福建某大學2006年招生章程第八款“錄取原則”中也規定:在各省招生辦投檔的範圍內,凡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本校教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聯合辦學單位在職職工的子女可給予專業志願照顧錄取。
中國民用航空學院2006年招生章程“錄取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對在中國民航事業發展建設作出重大貢獻;在我校教學、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子女,經校招生領導小組、省(市)招生辦審查同意,適當照顧錄取。
此外,記者還在全國多所高校的2006年招生章程中發現了類似規定。
陷阱四:謊稱二級學院文憑種類與校本部無異
近些年來高校出現的問題中,證書種類出的問題最爲引人注目。一些高校的招生章程中,不但沒有註明二級學院的文憑種類,反而以這些文憑與校本部文憑沒有差異爲招生宣傳主要着眼點,結果導致二級學院學生畢業時與校方矛盾重重,更有甚者引發了羣體性事件。這一問題已經成爲當前高校最爲突出也最爲棘手的問題。
記者注意到,一些高校爲了逃避責任,往往在招生章程中加上這樣一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爲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爲準。”這一條似乎要表明,作爲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校招生章程,並不那麼嚴謹,如果出了問題,不是章程的問題,而是因爲考生沒有全盤研究高招的所有政策。
教育部已經明顯加強了對高校招生章程的權責規定。記者注意到,《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比2006年多加了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