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招生辦近日公布了2007年招生章程,特別搜集整理以方便考生閱讀,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工作正常順利地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的校名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中央團校),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25號,郵編:100089。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學院的辦學地址為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柴禾市街2號,郵編:102206。
第三條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
第四條學校是一所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社會需要培養政治素質高、理論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富有社會責任感的應用型高素質人纔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主管校長和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本、專科生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計劃、分省來源計劃及招生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及時通過有效渠道實事求是地向社會介紹我校情況和錄取規則。
4、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教育部下達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
5、負責保送生、第二學士學位等的招生錄取工作。
6、負責我校的普通高校遠程錄取工作,建立適應網上錄取需要的計算機軟、硬件環境,做好遠程錄取後的數據處理工作及考生錄取通知書的發放。
7、負責處理招生錄取工作後的遺留問題。
8、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
9、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的工作,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收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招收應屆(含往屆)高中畢業生,滿足下列條件
1、德、智、體全面發展,品行端正的共青團員。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優先招收高中階段擔任過班長、團支部書記以上職務的學生乾部或省、市級三好學生。
2、本人自願報考。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學與行政學、新聞學、廣播電視新聞學、漢語言文學、英語等專業要求具有較強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漢語言文學專業語文高考成績要求及格以上;社會工作、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要求具有紮實的數學基礎;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財務管理等專業數學高考成績要求及格以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外語高考成績要求及格以上。
3、英語專業要求五官端正,無殘疾。筆試成績115分以上,口試成績4分以上。
4、身體健康,無殘疾。考生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表》『既往病史』一欄中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入學後,如發現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疾病,我校將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於400度限報法學專業;嗅覺遲緩、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限報法學、新聞學、廣播電視新聞學、英語等專業。
6、本校只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
第四章招生辦法
第七條我校面向全國招生,實行考生自由報考,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綜合考核,按當地一般院校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提前單獨錄取的招生辦法。未被錄取者,不影響其他院校錄取。
第八條外語教學我校只開設英語課。
第九條中共黨員、省級各單項獎獲獎者、地區以上優秀學生乾部和體育競賽優勝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條考生填報志願時,應將我校志願填報在『提前錄取』欄目中,同時可填報第一、二、三批錄取院校的志願,以便在未被我校錄取時,由其他院校錄取。
第十一條在第一志願錄不滿的情況下,考慮接收非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分數級差為30分。
第十二條進檔考生專業確定辦法(指所有專業)為分數優先原則。
第十三條對於享受增加、降低分數投檔方面,按照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招生工作是在學校紀委、招生監察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條學費標准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新生入校後,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凡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新生進入大學一年級後,可由本人申請,通過相關專業考核,經學校批准後可調整專業。
第十八條我校設有各種等級的貸學金和特困補助,以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同時還可申請國家貸款。
第十九條學校本科招生諮詢電話:010-88567300,學校網址:www.cyu.edu.cn
學校高職招生諮詢電話:010-88567515、010-80722217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准。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鑒於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制定的省內招生相關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當地執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內容為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招生辦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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