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限額
(一)各招生單位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招生限額詳見附件一。
(二)各招生單位招收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招生學科、專業及招生限額詳見附件四中附1。除“高等教育學(國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輔導員)”外,每個單位限招15個學科、專業,每個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不得超過20人。未下達各專業具體招生限額的,須在總招生限額內錄取,且每專業招生人數不超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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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招生單位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招生限額詳見附件一。
爲保證質量,控制規模,對於法律碩士等專業學位設置招生計劃上限。屬於“自定”招生限額的招生單位,也不得突破上限。有關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上限分別爲:
法律碩士:300人; 教育碩士:600人; MPA:300人; MBA招生院校,如該校有EMBA授予權,上限150人,如沒有EMBA授予權,上限300人。
[size=+0](二)各招生單位招收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招生專業及招生限額詳見附件四中附1。
其中,未下達各專業具體招生限額的,須在本單位總招生限額內錄取,且每個專業招生人數不超過10人;分設多個學科方向的招生專業,須在該專業招生限額內錄取,且每個學科方向招生人數不超過1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