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高校2007級及以後的新生要保證按班級住宿。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從2004年的禁租到2005年的解禁,再到如今的“重禁”,大學生“租房”真是命中多舛。大學生在外租房的確有很多問題,我們也沒有必要懷疑教育部門出臺此項規定的初衷,但是有關部門有沒有考慮到學生爲什麼要租房呢?爲什麼有的學生寧願在交納住宿費用之後還願意承擔額外的租房費用呢?爲什麼有的學生寧願承擔被開除的危險和學校玩着“貓捉老鼠”的遊戲呢?爲什麼禁令屢出反而屢禁不止呢?由此我們不禁要問,“禁租令”到底禁住了什麼。
筆者以爲,“禁租令”首先禁住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據此規定,大學生享有人身自由權,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並不受他人約束、控制和妨礙的權利。如今大學生大多數已經是完全行爲能力人,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當然也享有人身自由權,亦即有權利決定其在哪裏居住的自由,在合法的範圍內不必徵得任何人的同意。同時,大學生也有選擇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租房是屬於個人私事,這並沒有侵害別人的權利、損害他人的利益,又不是什麼違法行爲。再說,現在大學生連婚都可以結,爲什麼連租房的自由都被剝奪呢?
其次,“禁租令”有違大學教育的本義。大學教育不僅僅是培養具有高素質、高文化的國家創新人才和建設者,而且要弘揚民族自由精神和民主之底蘊,促進人的個性發展、全面發展。人的全面發展,需要較爲寬鬆的環境和提倡個性的張揚,即人的權利的廣泛實現,“禁租令”的施行,把學生限定於狹小的空間,過於強調集體、共性,泯滅個性,在日益寬容、強調個性的今天,無疑有違教育的本義。按照“禁租令”背後的管理理念,大學恐怕培養的也是沒有個性和創新精神的“大國順民”了。
再次,“禁租令”禁住了學生學習和發展的空間。調查發現,大學生校外租房住宿的並非如社會上傳言的那樣都是努力在校外營造“愛情小密屋”一族,而大多是因爲高校本身後勤管理滯後、條件太差或者對學生限制太死,而不得不在校外租房的“備考派”和“打工派”。一些大學以對待中學生那樣努力把大學生圈禁於宿舍、教師、食堂三點一線的樣板式生活圈中,按時開宿舍門,按時熄燈,按時查勤,學生僅有的一點自由學習時間也被剝奪,更不用說什麼人性化的教育了。
在個人權利日益受到重視、教育日益完善、社會日益寬容的今天,爲什麼“禁租令”還會走向“傳統復歸”呢?筆者以爲,教育部對目前學生租房問題不是不瞭解,而是僅僅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從傳統的思維慣性出發作出了規定。殊不知,“一禁就靈”的好想法背後,忽視的恰恰是教育和管理的真諦,禁住的恰是自由和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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