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13日說,勞動者因爲攜帶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丹華說,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如果因爲攜帶乙肝病毒而拒絕錄用或者辭退勞動者,就屬於就業歧視行爲。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要求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勞動者因爲攜帶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爲,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劉丹華指出,如果用人單位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之外,強行要求檢查乙肝血清學指標,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查實後,將根據《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的精神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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