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蘭州市第二十四中學“11·23”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辛延平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2006年11月23日23時許,蘭州市第二十四中學高三學生辛延平與該中學初三學生張小平(化名)、薛某發生爭執後,辛延平對二人進行毆打,後張小平將在該校上高三的哥哥張平(化名)及該校學生趙某、王某、繆某叫到一起,在該校男生宿舍樓樓道對辛延平進行毆打報復。在毆打過程中,辛延平用事先準備好的刀子將張平、王某和案外人張軍(化名)捅傷,張平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張軍受重傷。辛延平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11月24日被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刑事拘留,經紅古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認爲,辛延平事先攜帶凶器,持刀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其行爲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其辯護人提出辛延平的行爲屬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的意見不能成立。其辯護人所提辛延平曾向張小平等人道歉,而被害人張平糾集他人對辛延平進行毆打,導致辛延平傷害他人,被害方亦有過錯經查屬實。宣判後,辛延平的委託辯護人表示,辛延平將向省高院提起上訴,其親屬還發現了該案件新的證據,將一併向省高院提供,請求審查。
法庭上,辛延平認爲當時持刀捅人是爲了自衛。辛延平的辯護律師也認爲,當時辛延平對自己的安全處境已失去合理判斷才拔刀反擊的,應以正當防衛論。辛延平家所在的村――蘭州市紅古區花莊鎮北山村出具了一份證明,認爲該血案的發生與該校學生宿舍樓鬆散式的管理有很大關聯,辛延平在當地表現良好,請酌情輕判。國家公訴人則認爲,辛延平無視國法,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爲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正當防衛依法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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