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演完話劇《雷雨》後,北師大附屬實驗中學的高二學生周某手持道具手槍,將同學杜某的左眼誤傷,造成對方10級傷殘。近日,市一中院改變一審法院做出“學校無責”的判決,改判實驗中學承擔40%賠償責任,肇事學生周某則需承擔60%的賠償責任。
2003年10月23日,由於被安排在學校的《雷雨》話劇中扮演魯大海,北師大附屬實驗中學高二學生周某獲准在話劇中“向資本家開槍”。排演結束後,周某將道具槍指向同學杜某,並扣動扳機,玩具子彈擊中杜某左眼。事發後,小杜在醫院做了“人工晶體植入術”。經鑑定,其傷殘程度爲10級(1級最重,10級最輕)。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學校在此事故中無過錯。但鑑於其願主動承擔責任,故判決其補償受害人3.6萬元。
但二審法院一中院認定,學校因教學需要讓學生自帶道具進行排演,應盡到道具選擇指導和嚴格管理的責任。由於學校未盡到這一責任,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金額依然爲3.6萬元。
法院同時認定,周某當時已是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因此周某應預見到手持帶子彈的道具槍向他人身體瞄射,可能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後果。據此,周某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爲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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