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人員出錯題、監考老師弄丟試卷……受害考生可以提出經濟賠償。9月1日起,《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開始實施。(8月30日《重慶晚報》)
命題人員出了錯題考生可以索賠?從報道中看,《條例》只是規定:考生對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有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的權利等。『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可以包括很多,比如不及時通知考生考試的時間、地點,不及時發放考試考績及相應的證書,等等,但我以為,不可能也不應當包括對於『命題出錯也可以進行索賠』。
如果命題人員出錯題,每個考生都有權進行索賠的話,一場考試,動輒數萬人,少則也有幾千、幾百人。只要出錯了題,每個考生都可以說蒙受了損失,每個考生都可以提出索賠。那麼,即使賠償要求不高,我看教育考試機構都難以承受;如果要求命題人連帶承擔,將沒有那個命題人能承擔起這種風險,今後誰都會面對命題望風而逃。
其實,不用說索賠的金額大,就是所謂『出錯題』的標准也是很難認定。很多題目,如何判斷對錯,標准本身很模糊。如果考生要挑出試卷的毛病,恐怕沒有幾張試卷是沒毛病可挑的,真讓他們可以就這種『錯誤』進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這種糾紛不但多且復雜,沒完沒了。這只可能養成今後命題人員謹小慎微,出一些常識性、無懈可擊的試題,考試也就不能體現它對於考生水平與能力的檢測的作用。
所以,大家且慢為考生可以對『命題人員出錯題』進行索賠叫好,這可能是誤讀。即使不是誤讀,我也不認為這一規定是明智的,因為它對於命題人員主觀能動性造成一定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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