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高中《音樂課程標準》將中學音樂課程定位爲“人文學科的一個重要領域,是實施美育的主要途徑之一,是面向全體學生的必修課程”,並指出,音樂課程具有“審美體驗價值、創造性發展價值、社會交往價值和文化傳承價值,對於促進學生全面的、有個性的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以音樂審美爲核心的課程理念指導下,通過加強欣賞教學內容和引入創作教學內容,新課程標準所規定的教學內容,僅在“知識與技能”層面的實質內涵上,就已經完全突破了傳統中學音樂課程所固守的基礎樂理知識和唱歌、讀譜技能等狹小範圍。
《音樂課程標準》的頒佈執行,對在職中學音樂教師自身的教育觀念和教學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同時也對以培養合格中學音樂教師爲根本辦學目標的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提出了嚴峻挑戰。結合我國的國情和新課程標準對中學音樂教學內容的具體要求,一名合格的中學音樂教師至少應具備以下五方面的專業素質與能力:讀譜視唱能力和讀譜視唱教學能力;音樂表現能力及音樂表現的教學能力;音樂理解、音樂分析、音樂評論能力和音樂鑑賞的教學能力;初步的音樂創作能力和音樂創作的教學能力;課外音樂活動的組織能力。
與當前中學音樂教育欣欣向榮的改革發展局面相比,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存在着與中學音樂教育改革不相適應的滯後現象。儘管近年來許多高等學校音樂教育工作者在各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進行了大膽的改革探索,但是,針對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的結構性殘缺,若不從整體上對該專業的課程體系進行宏觀的規劃與構建,各自爲政的微觀改革也難以實現其良好的初衷。筆者現就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本科專業課模塊化課程體系的整體構建提出一些具體設想。
第一,專業課程的整體結構。根據我國高等教育目前所實行的學分制和必修、選修分類的課程體系,將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的專業課程從整體上分爲“必修課程、限定性選修課程和自由選修課程”三個教學模塊。
必修課程。以培養合格的中學音樂教師爲根本目標,結合新課程標準對中學音樂教師工作能力及專業知識結構的五項要求,將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的專業必修課程從整體上分爲“音樂基本素養、音樂表現、音樂創作與分析、音樂歷史與文化、中學音樂教學”五個教學領域。
限定性選修課程。當學生通過必修課程的學習,奠定了較爲系統、堅實的專業基礎之後,本着“強調基礎教學,注重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理念,結合每位學生不同的專業素質,不同的興趣愛好和專業可塑性,以培養合格中學音樂教師爲根本目標,以上述五個教學領域的劃分爲基本依據,將專業選修課程具體分爲“聲樂、鋼琴、器樂、理論作曲、音樂學”等選修方向,並根據每個選修方向的教學要求,開設相關的“限定性選修課程”。
自由選修課程。爲擴展學生的專業視野、豐富專業知識、培養專業能力,各校還可根據自己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特色,結合學生的專業特點及興趣愛好,開設部分“自由選修課程”供學生自主選擇學習。根據學生在“限定性選修課程”模塊中所確定的選修方向,讓學生自由選擇8-16學分的自選課程。同時,由於各高校辦學條件、辦學特色和學生情況的不同,對自由選修課程不宜作具體規定。
第二,各模塊的課程設置、學分及教學時間。由於目前國家對本科教育各專業必修學分尚無統一規定,而對公共課課程設置的規定又較爲嚴格,在這種情況下,爲保證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最基本的專業教學質量,應當參照國內多所高校的學分制教學計劃,在學分(學時)設計上採用取“近似平均值”的折衷方式。具體做法是:一是將高等學校音樂教師教育專業本科畢業必修學分(包括公共課、專業課和實踐教學環節三部分)規定爲200學分。二是公共課學分佔總學分的25%(50學分),專業課學分佔總學分的65%(130學分),實踐教學環節的學分約佔總學分的10%(20學分)。三是在佔學分總數65%(130學分)的專業課學分範圍內,以“保證最基本的專業教育質量”爲設課原則,按照“必修課程、限定性選修課程和自由選修課程”三個教學模塊的課程設置和各門課程的具體教學內容及教學目的,確定每一門課程的學分(學時)分配及開設時間。其中,專業必修課程佔總學分的50%(100學分),專業限選課程根據選修方向的不同分別佔總學分的7%-11%(14-22學分),專業自選課程分別佔總學分的8%-4%(8-16學分)。
第三,“導師時間”。近年來,受高校擴招、課時緊張和教師工作量計算等因素的影響,一些高校在課程中取消了“作業批改”這一重要的教學環節,違背了教學的基本規律。爲改善這一狀況,筆者建議借鑑西方國家高等教育的教學形式,在課程結構和教學計劃中增設“導師時間”。具體來說,一般理論課按教學時數1誜1的比例配設導師時間,作曲理論課按教學時數1誜2的比例配設導師時間,技能小課不設導師時間。採用這種方式,不僅符合教育部近期倡導的“本科生導師制”形式,同時也爲高校在目前條件下實施“作業批改”提供了一條可行途徑,從而保證專業課的教學質量。(王瑞年 吳美華:魯東大學音樂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