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王某在學校做化學實驗時,遇到酒精壺燃燒,酒精飛濺導致王某毀容。王某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40萬並要求安排工作。昨悉,王某最終獲學校賠償43萬餘元。 2005年9月25日上午,湖北第二師範學院(原湖北教育學院)學生王某與同班同學到閱馬場校區做化學實驗。在做實驗過程中,王某往酒精噴燈預熱盤中調試添加酒精時,酒精壺突然燃燒。酒精飛濺至王某的臉、耳、頸和上肢等部位,造成多處燒傷。王某在醫院治療了一年多,學校爲其支付了住院治療費用共10萬餘元。經鑑定,王某已構成六級傷殘,後期手術需分六次以上完成,後期醫療費15萬元。 王某多次與學校協商要求一次性處理,因索賠數額過高未果。今年6月,王某向江夏流芳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湖北第二師範學院賠償各種費用共計40.8萬元並適當安排工作。 法庭法官調解時提出,如果王某得不到良好治療,今後的人生道路難以繼續,希望學校合情合理賠償。經過法官三次傾心調解,校方也通情達理,雙方終於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加上先期支付的10萬在內,湖北第二師範學院自願賠償王某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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