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濟南某幼兒園工作人員過失致兒童死亡一案在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稱,被告人楊某、張某某(兩人是幼兒園老師)於2007年8月8日7時許,跟被告人齊某某駕駛的班車接幼兒園兒童上學。班車到達幼兒園後,被告人楊某、張某某因疏忽大意沒有發現被害人吳某某(男,5歲)未下車,後被告人齊某某關閉車門離去,致使被害人吳某某滯留車內,於當日17時20分被發現在車內中暑死亡。公訴機關認為,三被告人由於過失而致一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楊某、張某某、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當庭對被害人親屬表示深深的愧疚和歉意,表示自願接受法律的懲罰。法庭辯論中,被告人楊某、張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庭前,被告人楊某、張某某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親屬位於歷下區明珠花園的房產兩套(面積共計220平方米)。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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