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班長向學校反映自己有盜竊嫌疑,導致自己在同學中的評價降低,甚至遭到同宿舍學生的毆打,一高中生將自己的班長訴到法院,認爲班長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應向自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4萬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宣判。
小張和小鄧系高中同班同學,小鄧爲所在班班長。2005年6月7日,他們所在班的一名學生向學校保衛部門反映其手機在教室丟失。同年6月8日,小鄧書面向學校報告在這個同學手機丟失後班內的情況,其中涉及到了小張在宿舍的言談舉止情況,書面報告中並未肯定系小張拿走手機。6月22日中午,小張同宿舍同學在宿舍毆打了他。7月8日,學校爲小張出具空白轉學證明,要求他轉學。後經調解學校同意爲小張保留學籍,自行聯繫借讀。
小張認爲小鄧書面報告內容以及小鄧向他人散佈“小張偷了手機”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爲此,訴至法院,要求判定小鄧侵害自己名譽權,判令小鄧對自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判令小鄧支付精神損失費4萬元。
小鄧辯稱,自己做爲所在班級的班長,在發現手機丟失時,有義務向學校反映情況。該書面材料是一種反映當時情況的內部報告,其目的是爲了讓學校領導瞭解當時情況。從內容中看沒有捏造事實,彙報的對象也是確實存在的。自己從未將此材料向外擴散,也沒有在同學中散佈。因此,自己主觀上沒有誹謗、侮辱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侵害小張名譽權的行爲,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同學的手機丟失後,小鄧做爲公民以及班長有義務有責任向學校反映情況,該行爲系正當合法行爲,且在書面報告中並無肯定系小張拿走手機的字眼,不構成侵犯小張的名譽權。小張稱小鄧曾向他人散佈自己偷了手機一節,被告小鄧不予認可,小張也未提交充分、確實的證據證實,不予採信。對於小張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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