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款被不少用人單位明確寫在招聘簡章上,而多數應聘的大學生根本不知道單位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一單位招聘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避免麻煩,『省得試用不合格又要解除合同』。有些大學生也認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要有個相互了解的過程,『試用期滿了再簽合同很正常』。
就此,勞動部門專家提醒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就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因此,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是不合法的。
專家解釋,之所以有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單位拒付試用期工資,求職者就可以拿勞動合同作證據,向相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同時,這和雙方相互『試用』的自由選擇權利並不衝突,因為試用期間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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