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小亮,在入職體檢時因爲一個“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的體檢結果,失去了原有的工作崗位。爲維護自己的權益,他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給他提供工作崗位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今年23歲的小亮(化名)是海南人,七月份他從吉林大學畢業前,他和本市的一家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八月,他懷揣着就業夢想到公司報到了。第三天,公司組織“新人”們進行了入職體檢。體檢當天,他與單位簽了一份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就在上班一個星期後,公司的有關人員告訴我,體檢結果出來了,我有小三陽。”小亮說,由於他畢業時在學校做的例行體檢沒有問題,公司也懷疑是搞錯了,於是又爲他安排了一次複查,沒想到結果還是一樣。
“公司告訴我,這就沒有辦法了,只能把我退回學校”,小亮回憶道,“當時我真是萬念俱灰,不知道怎麼辦纔好。”不過很快,小亮就發現一個問題,在他和公司所籤的協議中,並沒有說明不接收乙肝病毒攜帶者。而且,他還聽說國家有明文規定,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爲由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小亮據此要求公司正常錄用。
“公司曾告訴我,我現在有兩個選擇:一個是無條件離開;一個是公司可以錄用,但不能安排集體性的工作,只能是服務類的。我問是什麼呢?打掃清潔!”
由於未協商一致,日前,小亮在律師的代理下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請求依法裁決公司履行勞動合同,併爲他安排工作崗位、給付工資;公司依法賠償他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小亮說,不久前,家人才知道他是一個乙肝病毒攜帶者。但是,一輩子生活在農村的父母並不知道“小三陽”對於兒子來說,可能就意味着失去一份工作甚至很多的就業機會。
小亮說:“我是爲了所有乙肝病毒攜帶者做這件事情,如果以後再遇到類似的情況,單位一句‘你走吧’,難道我就只能灰溜溜地走嗎?我現在是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公司迴應:只是換個崗位並非辭退
昨天,記者採訪了小亮單位負責人事勞資方面的相關負責人。
新報:小亮說由於體檢後查出有小三陽,單位要辭退他,是嗎?
負責人:並不完全是他所說的概念,我們沒有辭退他,只是準備把他安排到其他的工作崗位上,這是協議中有的,這個崗位也是公司的工作,但是他堅決不同意。在這之前,我們也給他想了不少辦法,也諮詢過很多醫院,問問小三陽有沒有傳染性,但是幾個大醫院的醫生也不能保證。由於我們這是一個大的集體,都是集體性工作,我們也要爲其他員工考慮,不能讓其他員工(的健康)受到威脅。所以,我們準備給他安排一個個體性的工作。我們公司成立了一個服務性的點兒,讓他日常(和其他人)的接觸相對來說少一點,可能工作與原來的崗位有所差異,但也是公司的,可是他一直不同意。
律師說法: 就業受歧視可申請仲裁
小亮的代理律師、天章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宗靚表示,這起案件是典型的乙肝歧視案件,用人單位嚴重侵害了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利。
今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明確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劉律師表示,目前國內絕大多數乙肝歧視的案件都是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相應的程序規定,很多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尚未建立勞動關係爲由,對於就業歧視的案件不予受理。
劉律師表示,新頒佈的《就業促進法》從明年開始實施後,實際上從更高層次對維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益進行保障。按其規定,如果求職者因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絕錄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爲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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