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上午,25歲的重慶女孩兒陳涵坐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的原告席上。她和另外7名中國姑娘一樣,打官司的目的——都是為了給『得而復失』的空姐夢討個說法。
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第一被告馬來西亞航空公司(以下稱馬航)和第二被告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的代理人。
按照這8名中國女孩兒的說法,此前,她們已參加了馬航的招聘活動並被通知錄用,於是她們辭去了以前的工作。但在苦苦等待了10多個月後,她們等來的卻是被告知不再錄用。
自認為『憤怒之餘』,8名中國女孩兒一紙訴狀將馬航和北京外航服務公司推上了法庭。
陳涵訴稱,2004年11月,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務公司在其網站(www.fasco.com.cn)上發布了馬航在中國招聘中國籍空乘的招聘廣告。她根據招聘廣告於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參加並通過了初試、復試和體檢,並被確認錄用。
在2005年2月至6月期間,陳涵應兩被告的要求辦理了相關政審手續,並將政審材料和辦理馬來西亞工作准證所需材料寄給了北京外航服務公司。她多次詢問兩被告,兩被告均稱正在辦理手續,要求她在家耐心等待。
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國飯店,陳涵纔被告知,馬航已放棄聘用她,同時要求她在其擬好的內容為『我自願放棄馬航的聘用,自願放棄向馬航索賠的權利』中英文放棄書上簽字。馬航還聲稱,如果她簽署了『放棄書』,便可以拿到1.13萬元人民幣的禮物,否則便無法獲得該禮物。
陳涵認為『放棄書』顯失公平,拒絕簽署。她根據被告要求參加了應聘並被確認錄用,辦理了相關手續,馬航應該信守承諾,聘用原告。馬航明確確認錄用她,讓她等待10個月之後又單方面拒絕聘用她,其行為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賠償她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北京外航服務公司不嚴格履行義務,應連帶賠償她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陳涵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696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8名中國女孩兒的代理律師吳濤表示,被告應當依約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單方拒絕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作為招聘單位和信息發布者,應保留招聘信息,在爭議發生後,被告為了逃避責任,將招聘信息刪除,沒有備份。
『被告的行為在整個活動中存在過錯,即使原被告沒有形成合同關系,但被告也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損失包括參加招聘活動期間發生的所有費用,因被告邀請原告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最終又不聘用原告,被告給原告造成的工資損失。被告不及時告知更給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故這些損失被告應當賠償。』吳濤說。
被告馬來西亞航空公司代理人則表示,在本案中,八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告未見任何法律條文支持原告的主張,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不予支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被告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的代理人答辯說,根據法律規定,關於境外企業、自然人企業、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的規定,北京外航服務公司作為國內具有相關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在2004年9月與馬航建立勞務派遣關系,並應馬航的要求在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網站上刊登廣告。此次應聘活動完全是應外航公司委托進行,整個過程的決定權也在馬來西亞公司。如果馬航沒有同意錄用,我們不會發正式錄用通知,所以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基礎。
據報道,馬航在中國招聘中國籍空乘並不止這8名中國姑娘。2005年6月底,北京外航服務公司曾通知45名被錄取人員遞交辦理赴馬來西亞手續的材料,並稱工作准證的辦理時間是4至6個月。
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其中15名北京姑娘多次找到馬航總部詢問,最後得知手續停辦。2007年6月,馬航表示『放棄』錄用45人。由於辦理手續時,按照馬航的要求,15人都辭掉了原來的工作,其中的應屆畢業生還向學校交了約10萬元的違約金。
『面對45名准空姐提出給以賠償的要求,馬航一直采取不合理的單方面解決辦法。』陳涵在提供給中國青年報記者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稱,面對馬航不合理的處理,大多數中國女孩兒無奈地簽署了非自願的『自願放棄聲明』。
『但也有一些女孩兒選擇法律維權,堅持認為是因為馬航毀約造成我們的損失,而非我們自願放棄。所以,馬航應給予賠償,而不是送什麼禮品。』
審理此案的北京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俞裡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前審理的類似案件,勞資雙方往往已經發生了糾紛,帶有合同依據,這樣的案件絕大多數屬於涉外勞務派遣案件。但此案的合同糾紛發生在雙方招聘、應聘過程中,而不是在建立勞務派遣關系之後,這比較少見。這個領域發生的糾紛到底適用什麼樣的法律,將是此案審理的重點。(記者何春中實習生孫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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