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需求原則上每週不超過8小時,酬金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於8元,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昨天(12日),上海市教委轉發了教育部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明確了工資標準保障學生勤工儉學。
《辦法》規定,學校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原則上每週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一管理,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認定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爲主,學校後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僱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爲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也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記者董川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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