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國家教育督導團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基礎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爲此,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負責人。
問:我們注意到國家教育督導團這個《意見》是發給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請問爲什麼要發給人民政府?制訂這個《意見》的目的是什麼?
答:《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簡稱《決定》),繪製了新世紀初我國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藍圖,是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在我國,改革與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主要在地方各級政府。國家教育督導團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對地方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爲了保證《決定》的貫徹落實,對地方政府貫徹《決定》,改革和發展基礎教育的情況必須進行監督檢查。出臺這個《意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種推動、保障和激勵機制,指導、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認真貫徹落實《決定》,按照《決定》的要求,發展和改革基礎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的振興。
問:到2000年底,我國85%的人口地區已經實現了“兩基”。“十五”期間,教育督導如何進一步推動不同類型地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改革和發展基礎教育?
答:《決定》對“十五”期間我國義務教育以及整個基礎教育,提出了發展目標,教育督導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推進這一目標的實現。《意見》提出要繼續堅持“積極進取、實事求是、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需要指出的是,《決定》關於“新三片”的分類是按縣區分的,這與九十年代按省劃分爲三片的分類是不同的。教育督導的任務就是按新三片的分區分類,分別予以推動。具體說就是,第一,對佔全國人口15%左右、未實現“兩基”的貧困地區,要加強督促和幫助這類地區打好“兩基”攻堅戰。評估驗收仍執行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第二,對佔全國人口50%左右、已實現“兩基”的農村地區,主要由省制訂做好年檢覆查的工作計劃和要求,鞏固“兩基”成果,逐步提高“兩基”水平。國家教育督導團將要對省級複查工作進行抽查和指導,並向全國通報抽查結果。第三,對佔全國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雙高”、“普九”和實現更高目標的標準和辦法,國家進行指導檢查。其中,對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和學前教育的規劃,也要做好督導評估工作。
當前,我國普及義務教育工作遇到了諸多困難和問題,《決定》對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治本之策,爲了保障這些政策的貫徹落實,教育督導工作必須進行專項督導檢查。《意見》提出,教育督導部門要重點對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爲主”管理體制的落實、基礎教育經費投入、“一保二控三監管”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控制農村初中生輟學、中小學校危房改造,以及教師資格制度、職務制度、聘任制度實施情況等問題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問:實施素質教育是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一項中心任務,“十五”期間,教育督導如何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答:教育督導擔負着保障實施素質教育的任務。根據《決定》的要求和教育督導工作的性質、職能,在總結這幾年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意見》提出了四項具體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對縣(市、區)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制度。國家教育督導團將制定《縣(市、區)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主要目的是督促縣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在實施素質教育中切實履行職責,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2002年,各地首先進行試點,2003年,推開此項工作,爭取在“十五”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三分之一左右的縣(市、區)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二是推動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繼續貫徹原國家教委關於《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修訂稿)》,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所轄中小學進行全面督導評估。“十五”期間地、縣兩級按分工對所有的學校進行一輪督導評估。同時開展對民辦中小學及其他基礎教育機構的督導評估工作。對學校的綜合評估實行歸口管理,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各有關部門配合。教育督導部門也可委託社會中介組織,按有關標準、程序組織開展對學校的評估工作。
三是健全基礎教育督導的激勵機制,把對地方政府和學校的督導評估結果作爲考覈政績、評選先進、任免幹部等的重要依據。“十五”期間,教育部將對實施素質教育的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四是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少年發展水平的監測指標體系,及時地掌握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教育教學質量的情況,爲實施素質教育提供決策依據。
問:教育督導作爲一項重要的教育制度,自身也需要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十五”期間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教育督導制度?
答:首先必須加強督導機構建設。目前地、縣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各地都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導機構,明確其代表本級政府履行督政、督學的雙重職能。第二,必須加強督學隊伍建設。要完善督學聘任制度,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熟悉基礎教育工作、年富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督學隊伍中來,建立行政型與專家型相結合的督導隊伍。地、縣兩級督學可建立責任區制度,明確責任,分區開展督導工作。第三,加快教育督導法規建設。要認真做好《教育督導條例》出臺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促進地方督導法規和行政規章建設。第四,要加強教育督導的理論研究、科學實驗和信息交流,增強督導工作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實效性。
這個《意見》是在籌備全國基礎教育會期間就開始了起草工作,經過了多次反覆修改,總結了歷史經驗,是“十五”期間教育督導工作重要的指導性文件。各地都要認真學習和貫徹這個文件精神。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教育決策時,要充分聽取教育督導的意見,要把教育督導作爲實施教育管理的必要措施。要關心和支持教育督導工作,要從教育督導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幫助解決所需經費、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努力改善督導工作條件,保障督導工作順利進行。(本報記者 時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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