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日前制定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以進一步推動全區民族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據瞭解,《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共35條,集中突出了5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民族教育的含義;強調義務教育和素質教育是民族教育的基礎;體現了對各級各類民族教育優先發展、重點扶持的原則;重視對回族教師特別是回族女教師的培養;鼓勵社會各界支持和資助民族教育。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優先發展、重點扶持的原則,採取特殊措施,推進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設置民族教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民族教育工作。回族聚居的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已經“普九”的地區,應該發展高中階段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生中回族學生所佔比例設立回民中學和小學,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回民中小學的建設,在校舍建設、教學設備、師資水平、經費安排等方面給予優先政策,逐步實現辦學條件的現代化。各級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解決回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入學率低、鞏固率低和輟學嚴重等問題。(記者 陳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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