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進高考科目設置的改革,使“3+X”科目設置改革不斷完善,“X”的選擇範圍應是高中開設的全部課程,包括音體美;
□探索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招生辦法,克服以分數爲惟一錄取標準的片面性,建立以分數爲主的綜合評價辦法;
□經教育部批准,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進行單獨招生試點;
□開展招生社會化報名工作試點,逐步改變高中畢業由學校組織報名和通知錄取的做法,有關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使高考與學生畢業的學校脫鉤
2001年是全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成績斐然的一年。招生規模持續擴大,高考改革進展平穩,招生考試管理進一步加強。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跨越式發展,促進了高等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的進一步轉變,也促進了高等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學校後勤社會化等多方面的改革;同時,爲中學實施素質教育創造了更好的外部環境,提供了正確的導向。
肯定成績,滿懷信心迎接新挑戰
2001年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進展順利,成績巨大,主要表現在:
(一)招生規模創歷史新高,高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今年,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報名人數是453.5萬,比2000年增加了65萬人,增長了16.7%。實際報到入學的人數達到260萬人,比去年增加了39萬,增長了17.6%,入學人數與報名總人數的比例爲57.4%,比去年提高了0.4個百分點,其中錄取入學的本科生爲137萬人。招生工作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突出結構調整,適應社會需求。
今年教育部新批准增加了1,500多個本科專業點,這些專業都屬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據初步統計,今年錄取人數最多的學科門類依次爲:工學99.1萬人,管理學46.1萬人,文學類43萬人,理學類23.7萬人,醫學類17.8萬人。這些門類都屬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迫切需要的學科門類。錄取人數在前10位的一級學科(專業類)分別爲:電氣信息類、工商管理類、外國語言文學類、經濟學類、機械類、藝術類、中國語言文學類、法學類、土建類、臨牀醫學和醫學技術類。學校更多地注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若干專業和學科門類人才的培養,特別是新興學科、信息技術產業所需要的學科人數增長量較大。
實際上,從1999年以來,連續3年擴大高校招生規模,使我國高教事業的發展產生了歷史性的變化: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規模是108萬人,今年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規模達到了260萬人,三年的時間使招生規模擴大到原來的2.4倍;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人數由1998年的341萬人增長爲今年的712萬人,是1998年的2.1倍。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已經從1998年的9%提高到今年的13%。這三年是實現歷史性跨越的3年,達到“十五”計劃所提出的在“十五”末期實現毛入學率達到15%的目標是可以提前實現的。
第二,高校錄取率地域差距縮小,高層次人才分佈趨於合理。
高等教育規模的迅速擴大,不僅改進了我國宏觀教育結構中高等教育規模長期偏小的局面,有效地緩解了高等教育供求矛盾突出的壓力,而且促進了高等教育資源的迅速增加和有效利用。這幾年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各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利用社會力量積累的量有了迅速的增加,促進了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地域佈局走向合理。
中國是個人口衆多的大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是我國社會的基本特點,高等教育的地域不平衡性也是客觀存在的。1998年全國普通高校的平均錄取率爲36.3%,低於30%的省市有8個:他們是內蒙古、安徽、江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和寧夏,其中錄取率最低的是甘肅省,只有21.9%;錄取率最高的是上海市,爲60.3%。另外還有山西、山東兩個省,高考錄取率剛剛夠30%,低於平均水平,最高和最低的差別是3∶1,可見那時的不平衡性還是相當突出的。隨着這幾年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加上我們在招生計劃的編制過程中實行了向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省市傾斜的政策,使得地域分佈逐步走向合理。今年全國普通高校錄取率是57%,最高的在70%至80%之間,最低的內蒙古也達到了50.4%,最高的省市區和最低的省市區距離平均值57.4%都已相當接近。
當然,造成這種不均衡的原因我們可以作進一步分析。對於一個省,招生總規模是由三部分構成的:第一部分是中央部門學校面向全國各省區市的招生。比如,教育部直屬的71所學校以及總工會、團中央、中辦等一批中央部門學校共118所,它們面向全國招生,這一部分招生總量佔全部生源計劃總量的14%;第二部分是由於省屬高等學校向兄弟省市招生形成的跨省市招生計劃,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體制改革中採取了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爲主的學校,仍然面向全國招生,包括這些學校中的國管專業,這一部分佔招生總量的14%;剩下的72%是本省高等學校面向本省招生所形成的。分析以上三部分生源計劃可以看到,形成各省區市招生數量不平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本省高等學校的數量和招生能力。這種情況與各省區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相關。以廣東省爲例,廣東省的高等教育規模在改革開放初期是位居後十位的省份,現在它已躍入前五位。看待這種不平衡性的時候,我們要把它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聯繫起來,不能孤立地看教育。
(二)高考改革平穩進行,改革成效逐步顯現。
1998年,教育部黨組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論證提出了新一輪高考改革的基本思想,在考試內容、考試科目、考試次數以及錄取手段等四個方面着力深化改革。三年來的努力,已經使高考改革的成績得到了社會的認同。
在考試內容方面,這幾年始終比較注重考查學生的素質和能力,各科命題都在進行改革,並且本着穩中求進、穩中求改、穩中求新的原則,命題質量逐年提高。在科目設置方面,今年已經有18個省市實行了“3+X”科目設置改革方案。其中上海、廣東、河南實行的是“3+大綜合+高等學校選擇的一門科目”。其餘15個省市實行了“3+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的方案。英語聽力測試今年除了河北省由於技術上的原因沒有進行外,其他各省市都進行了測試。其中天津、浙江、廣東、福建等省市聽力成績記入總分,這對於推動中學英語教學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兩次招生考試的試點工作從去年開始在北京、上海、天津、安徽、內蒙古進行試點,也取得了經驗。
網上錄取工作已經全面實施。今年31個省區市都實現網上錄取,1443所高校參加了網上錄取,其中參加遠程網上錄取的學校有1004所,遠程網上錄取的學生達到了131萬人,佔錄取學生總數的50%,其中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浙江、廣西、重慶、雲南、西藏、福建、陝西等13個省市區遠程網上錄取的學生數超過了50%,內蒙古、浙江、福建、河南、西藏等省市區全面實現了網上錄取遠程化管理模式。
廣東省是最早實施“3+X”改革的省份。實施“3+X”科目設置改革三年來,高考指揮棒的正面導向作用已經得到體現。過去,高考傾向於知識考查,那些掌握書本知識比較好的學生容易得高分,而現在加強了對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技能的考查,心理健康、知識面廣、全面發展的學生容易得高分。上海實行“3+綜合能力測試+1”的方案,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這種科目考試更多地體現了對社會熱點問題的關注,體現了對研究性學習的導向,從而使全面發展的學生能夠勝出。河南省是第一年實施“3+大綜合+1”的改革,也獲得了學生的好評。
今年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還對保送生制度進行了改革。按照壓縮規模、嚴格標準、嚴格管理的要求,使原來比較抽象的好學生的標準成爲具體的、老百姓可以把握的標準。這對於抵制不正之風的干擾,對招生工作的正常進行起到了極大的監督作用,受到了人民羣衆的歡迎。今年實際招收保送生人數爲3408人,保送生名單已在各種媒體上公佈,這個改革是有成效的。
今年高考報名還取消了年齡限制和婚否限制。儘管實際報考人數並不多,大於25歲報名的共有16,265人,最大的73歲;實際錄取25歲以上的學生1924人,其中50歲以上的2人。儘管人數不多,但是在制度建設上具有歷史意義。它保證了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爲建設終身學習體系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也促進了高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教學內容方法的改革。
(三)考風考紀建設有所加強,招生秩序比較有序。
教育部爲了抓好考風考紀建設,今年召開了關於加強考風考紀建設電視電話會議,呂福源副部長專門發表了講話。會後各省區市積極行動,採取措施,狠抓了考風考紀。湖南省吸取了去年的教訓,自覺加強領導,加強招考人員的隊伍建設,出臺了交叉監考以及規範考點建設的措施,使今年的考試秩序井然有序。廣東省對去年電白案不是採取息事寧人、姑息遷就的態度,而是嚴格執法,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追究,建立了更加嚴密的考試製度,使得考試秩序大大改善。
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到,今年招生工作成績突出,但又應該看到,在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高校招生考試面臨着複雜的形勢和巨大的挑戰:
1.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明確了基礎教育推進素質教育的四個關鍵,即教材課程改革,進一步加強德育,改革考試評價制度,加強師資建設。在改革高考制度方面,儘管我們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仍然與這種要求不相適應,要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2.人民羣衆對上大學的需求持續高漲,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願望十分強烈。中國是個人口大國,人口增長帶來的是就業壓力。就業壓力必定轉移爲高校的升學壓力。隨着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髮展,一方面高考競爭相當激烈,另一方面好學校、名校的競爭也將會更加激烈。這就給錄取工作帶來很多困難,高職、高專學生不願意上,因此報到率低、復讀率高,從而導致中學的重複教育,造成一些資源浪費。我們應如何妥善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總結。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激發了人民羣衆的自主性、獨立性、知情要求和維權意識。但是招生工作的法規建設嚴重滯後,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仍然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在這種矛盾中間,就會出現考生與學校、招生管理部門之間的各種摩擦和糾紛,使各高等學校、省市招生部門乃至教育部都可能成爲被告,這是社會發展的一大進步。4.高校爲了辦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要求依法自主辦學,下放辦學自主權。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學校自主招生權下放不夠,學校在使用權利時自律不夠,對權力的使用監督不夠。要解決這個問題,第一,要有法律保證;第二,要有自律意識;第三要有社會監督。這三點結合起來,才能比較好地實施依法自主招生。
堅持不懈,使高考改革步入新境界
高考制度的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實現了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目標,但還要看到考試評價制度及高考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弊端。
教育部對此進行了研究,認爲在今後一段時間內應該做好以下十個方面的工作,以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考試製度的改革。
1.進一步提高對學生素質、能力考查的要求,深化高考內容改革,以引導中學教學內容的改革。本着穩中求進、穩中求改、穩中求新、逐步深化的原則,改進考試命題工作,提高試題質量。
2.按照既要有統一的考試,也要有選擇性考試的要求,進一步推動高考科目設置的改革,使“3+X”科目設置改革不斷完善。在科目設置方案中,有幾點需要進一步強調:(1)“X”的選擇範圍爲高中所開的全部課程,包括音、體、美;(2)“X”的選擇權要交給高等學校;(3)綜合能力測試還要繼續進一步試點,以提高命題質量。
3.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招生管理辦法,實現網上錄取遠程化並進行網上閱卷工作的試點。
4.繼續進行多次考試的改革試點,使學生有多次考試和錄取的機會。
5.繼續完善保送生制度。要建立以全國統一招生考試製度爲主,其他各項單獨考試、保送、定向就業招生等多種形式爲輔的比較完整的考試選拔體系。保送要嚴格標準、嚴格管理。目前保送生中有重理輕文的現象,要注意增加文科類的保送生。
6.探索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招生辦法。要注意克服以分數爲惟一錄取標準的片面性,建立以分數爲主的綜合評價辦法。
7.經教育部批准,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以進行單獨招生試點。
8.開展招生社會化報名工作試點,逐步改變高中畢業生由學校組織報名和通知錄取的做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工作,使高考與學生畢業的學校脫鉤。
9.調整全國高考時間,從2003年開始改爲6月7、8、9日三天考試。關於高考時間的改革,不只是單純的時間變化,也將促進中學教學的改革和社區教育等方面的發展。
10.進一步加強考風考紀建設,杜絕招生考試工作中的各種腐敗行爲,使教育的公正性、公平性得到更好的體現。
依法治招,把招生管理工作推上新臺階
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新要求,使招生考試製度有一套嚴密的規範,是我們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們要深入學習《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招。以上兩部法律,對高校招生考試是有明確規定的,其基本精神是:高考是國家教育考試製度中一個重要種類;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高校有制定招生方案權以及招生計劃的調整權和自主招生權;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管理。
我們還要認識招生考試的法理基礎,即要正確認識高校招生權力的性質及其結構。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招生實際上承擔了選拔預備幹部的責任,也可以說選拔預備公務員,是行政性的考試。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不承認高校的獨立利益,高校沒有自主招生權。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隨着高等教育規模的日益擴大,招生考試權的性質不再是選拔預備幹部,選拔幹部的責任交給了公務員考試。所以它不是行政性的幹部選拔,而主要是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權利的實現。現在的高校統一招生考試製度是國家教育考試製度中最主要的種類,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權已經不是國家專屬權利,而是一個社會權利體系,其基本構成應當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權(相應的就是在招生報名方面的應選權和選擇權),學校的自主辦學權(體現在學校招生考試自主招生權)以及國家教育行政管理權(體現在國家對招生考試的管理權)。這就要求我們招生考試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經歷一次大的變革。
比如,由教育部審定下達招生來源計劃,要求各地、高校遵照執行,這種形式是否符合現在這種性質的要求?事實上招生來源計劃,已經變成了對學校報上來的一種方案的彙總,但是我們一直都說是國家審定的招生計劃,這就需要我們進行重新重視和改革。又比如,對第二志願高分考生錄取問題,是不是也應當用依法治教的原則來解決?是否錄取的問題應當是學校和考生之間的民事關係。學校自主錄取,但要承擔錄取與不錄取以及需要處理問題的責任。考生填報志願有自己的選擇權,但也必須承擔選擇後的責任。在政府和學校的關係上,仍然按照管理者與辦學者的關係來處理。政府可以調節錄取的批次、錄取的投檔比例以及錄取過程中的時間差,既爲學校提供服務和便利,又爲考生提供保障和服務。高等學校必須有明確的招生簡章,明確地說明招生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學校不應當提出拒錄第二志願學生的要求,但是可以提出合理的分數級差要求,以妥善地解決這些問題。
總之,我們需要站在新的高度,重新審視過去的招生管理方法需要改進的地方,嚴格按照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制定出合理的規章制度,從而使招生考試工作真正依法管理。(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長 瞿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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