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學生在校內受到傷害時,一般都認爲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浦東新區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校園傷害案件時,卻駁回了原告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爲新頒佈的《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對學校的免責事由有了明確的規定。這也是浦東法院在《條例》實施後審理的第一起因學生在校受傷而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
小楓和小偉都是浦東濰坊小學四年級學生。今年4月27日下午,上課的預備鈴響過之後,兩人向教室走去。在走廊上,小楓突然頑皮地從身後一把將小偉攔腰抱住。小偉使勁掙扎了幾下沒能掙脫,隨即用手中的鉛筆向後戳去。只聽得身後一聲慘叫,小偉回頭一看,發現小楓雙手捂住右眼,血鮮從指間滲出。慌了手腳的小偉趕緊叫來了老師,學校急送小楓去兒童醫學中心治療,之後又轉院到中山醫院。小楓右眼損傷後視力下降爲0.4,矯正後可達1.0,構成輕傷。事後,雙方家長在學校和有關部門的主持下,就傷害事宜進行了調解,但沒有成功。今年7月,小楓的父母以兒子的名義,將一紙訴狀遞交到浦東法院,要求小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26766餘元,並要求濰坊小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爲,小偉用鉛筆戳傷小楓的眼睛,主觀上有過錯,而小楓對此事也有一定的過錯。至於原告要求濰坊小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之規定,這起傷害事件是學生之間打鬧造成的,學校在管理上並無不當。所以法院作出判決,判小偉賠償各種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3043元。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黃繼抗、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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