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中國藥科大學本、專科招生錄取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2號)的文件執行,奉行陽光政策,堅持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九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等部委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學校補充規定:
1、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或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學校所有專業不予錄取;
2、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或者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學校所有專業不予錄取。
3、肝炎病原攜帶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宜報考中國藥科大學所有專業。這是因爲我校的專業設置爲藥學及相關專業,學生畢業後大部分從事藥品的研製、開發、生產、管理、檢驗、流通、使用等工作。而我國《藥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中有強制性要求:患有傳染病、皮膚病、體表有傷口和對藥品質量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藥品的工作。用人單位拒收患有上述疾病的畢業生。
第二十條經教育部批准,中國藥科大學2006年面向全國開展自主選拔錄取工作。對於符合要求的考生,學校將按照公佈的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其他進檔考生將嚴格按德、智、體、美全面考覈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在政治思想品德考覈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且統考成績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批錄取學校控制分數線考生中,中國藥科大學一般按照不超過在該地區招生計劃數的120%調檔(實行自主選拔錄取的省份可不受此比例限制)。對第一志願考生進行分專業錄取時,按照考生專業志願,以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爲依據,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安排專業時,在考生報考的前3個專業志願之間採用分數級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