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展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應用型的高素質勞動者,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職工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新《天津市職業教育條例》主要內容如下:
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資金
《條例》要求,天津市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督導評估,建立並完善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
天津市將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資金的機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安排一定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應當不低於30%。天津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舉辦職業教育機構,資助或者捐贈職業教育事業。
依市場需要調整專業設置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以提高學生能力為目標的課程體系建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產業崗位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置和課程內容。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職業學校簽訂合同,委托職業學校為其定向培養學生。職業學校可以以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冠名招生,並根據崗位需要確定培養目標,調整課程安排。職業學校應當研究開發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的新課程、新教材。
允許學生跨專業、學校選擇課程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並實行彈性學習制度,推行學分制度和選修課程制度,完善學生學籍管理。職業學校應當建立職業學校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學分互認的機制和辦法,允許學生跨專業、跨學校選擇課程;對已取得其他相當學力的學生,應當承認其相應的學歷和學分。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幅度內,同時在學校學習和在企業工作,或者學習與工作交替進行,分階段修滿規定科目和選修科目的學分,完成學業。
職業學校也要設立獎學金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為上崗實習的學生安排必要的帶教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條件,並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考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畢業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學習。職業學校應當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並把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作為助學的重要途徑。
在職職工每年至少學習12天
有條件的企業應當配置與本企業職工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統籌安排。
其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種生產人員學習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12個工作日(專業技術人員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每3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工培訓經費,職工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當年有節餘的允許結轉。企業新上項目應當安排職工技術培訓經費。
發布虛假招生信息最多罰10萬
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超出辦學許可范圍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或者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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