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信息日報》載,“39歲的哲學碩士陳穎狀告母校中山大學案”再次在廣州中院開審。案由是陳穎13年前僞造大專畢業證,報考考上中大研究生,畢業6年後中大卻以學歷造假爲由撤銷其碩士文憑。
我們暫且不管中大撤銷陳穎碩士文憑的是與非,先來思考一個問題,即文憑到底代表着什麼?我想,文憑代表着一種社會認同,是社會委託某些權威部門授予某位公民的能證明他已具備某一方面能力的標誌物。上述對於文憑的闡釋可能大部分人都能接受吧。然而,這一闡釋隱藏着三個預設,一是該部門用於衡量個體某方面能力的標準應是合理的,二是該部門設計的測試個體某方面能力的程序應是合理的,三是衡量的標準與測試的程序對於每一位參與測試者都是公平、公正的。這三個預設當中,第一條是最重要的,基礎性的,因爲沒有標準的合理性,剩下的兩個預設對文憑的存在合理性將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
目前我國各大中院校衡量公民某方面能力並作爲發放文憑的標準比較單一,即考試成績。如果否認這種唯一標準的合理性,無疑表明以此爲標準發放的文憑的背後空空如也,什麼都不能代表。我們姑且暫時認同考試標準的合理性,並在這一前提下來觀照陳穎這一案例。如果陳穎通過了中大的研究生入學考試,並且能通過中大的各種檢驗順利畢業,在承認考試的檢驗確實和能力具有比較密切的相關性的前提下,也就等於說他確實具備某方面一定的能力——由於文憑是個體某方面能力的標誌物,在此意義上,那怕他以前連小學文憑都沒有,他通過這一考試程序後持有中大頒發的碩士文憑也是完全正當的,也就是說中大以他僞造大專畢業證爲由撤銷其碩士文憑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自然,陳穎僞造大專畢業證報考中大研究生這一行爲違背了上述預設中的第三條,即“程序正義”的原則,對其他擁有專科以上文憑且報考了中大的考生或沒有專科以上文憑想考中大卻被拒之門外的公民來說,似乎是不公正的——他應該爲此“不公正”的行爲負責,並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程序正義”的合理性本身必須建立在“程序設計或設置”本身的合理性上,或者說“程序正義”不僅僅是指“對同等情況予以同等對待”,還包括“給予每個人以其所應得的對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沒有大專畢業證就不能報考研究生這種制度或程序設計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爲這一設計沒有“給予每個人以其所應得的對待”——如果某人具備考上研究生的能力,只是沒有專科以上的文憑,爲什麼就不能參加研究生考試呢?何況,教育是一種國家向作爲納稅人的公民提供的公共產品,它的大門應該向所有的公民敞開,而不管他或她的年齡、姓別、身份、地位、學歷等等如何。沒有大專畢業證就不能報考研究生是一種很明顯的“學歷歧視”,陳穎僞造大專畢業證不過是以一種不正當的手段來爭取自己正當的權利罷了——這種行爲既是對“沒有大專畢業證就不能報考研究生”這種不合理的制度設計的無奈的認可,又是對這種制度設計的消極反抗。由於中大撤銷陳穎碩士文憑的理據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制度設計上的,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合理性。
那麼,中大爲什麼會這麼惱羞成怒,一定要撤銷陳穎的碩士文憑呢?當然,由於陳穎順利地通過了中大的測試程序,中大絕對不會對陳穎的碩士文憑是否代表他已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產生懷疑,因爲這等於打了自己的嘴巴。中大惱火的其實是陳穎對它制訂和執行“遊戲規則”的權力的冒犯。文憑的發放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利益分配的權力,由於中大的眼中只有這種“權力的文憑觀”,卻沒有“能力的文憑觀”,陳穎不按牌理出牌,破壞了它的“遊戲規則”——從另一個角度上來看,這其實是霸王條款——只有對陳穎作出嚴肅的處理,才能重建這種權力的威嚴,否則以後保不定有更多的人會效法陳穎。說穿了,這其實是一種狹隘的部門本位主義,無非是爲了保衛自己的一畝三分地。
“我勸天公重抖擻,不局一格降人才”。筆者認爲,中大不但應該收回對陳穎的處理,而且教育部在研究生考試的門檻設置上也應該取消類似“大學本科或大專以上學歷”之類的條款,向所有願意參加考試且具備一定能力的公民敞開。此外,也要研究更有效的個體能力測試的辦法,改變目前這種以考試做爲唯一標準的人才評價方式,從而使文憑迴歸其本身應該具有的職能,真正能成爲個體具有某一方面能力的標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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