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復旦大學官方網站上貼出了一則『復旦大學學術規范委員會通告』,向全校師生通報了該校學術規范委員會對三起學術違規舉報的調查審議結論和處理建議。經查實,三起事件均存在嚴重抄襲,其中涉及的三名教授、博導,被處以『兩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資格』等處罰。
如果不是相關人士和網絡的舉報,三起涉及教材抄襲、論文抄襲的學術違規事件,很可能會像數不勝數的諸多學術剽竊抄襲事件一樣,湮沒在茫茫的知識和信息的海洋中,不為公眾所知。而且,出於私人的感情和對學校聲譽的維護,學校極有可能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包庇和保護的『內部懲罰』。如此一來,相關的懲罰可能更輕,懲罰的結果也很可能不為公眾所知。
所以筆者認為,懲治學術剽竊抄襲,不能僅靠學校『自覺』,而應該有細則化的懲罰措施以及相關制度性規定的出臺。原因很簡單,個人和網絡舉報的對學術剽竊抄襲的監督,難以有樂觀的預期;散兵游勇狀態的監督、舉報是靠不住的;最為關鍵的是,如此懲戒的示范效應,並不能上昇到讓其他學術剽竊抄襲者敬畏和引以為戒的地步。
不讓懲治學術剽竊抄襲停留於偶然,我們需要做的還有很多。(李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