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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類似河南中醫學院這樣暫扣學生畢業證的做法,在其他一些高校也曾出現過。
張向陽2004年考入許昌市某高校,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分別申請了共計9000元國家助學貸款。
2007年7月,張向陽完成了所有課程並達到了畢業要求,也辦理了助學貸款的債務確認手續,但學校卻以張向陽沒有還清助學貸款為由,拒絕頒發畢業證,只提供了復印件並隱去了證件編碼。張向陽稱在找工作時,多家單位均以其無畢業證原件為由拒絕招收。2007年8月,張向陽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助學貸款是張向陽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還清助學貸款不應成為扣發畢業證的理由,助學貸款合同只能規定債權債務關系,學校不應以此為由不發畢業證。最終,學校同意為張向陽頒發畢業證。
但更多的訴訟,是銀行無奈之下起訴助學貸款到期不還的受益大學生。2007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50多起,2008年激增到近200起。
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金水支行有關負責人透露,從2002年開始,他們先後向2000多名貧困大學生發放助學貸款,但到期不還款的高達45%。由於考慮到追償的法律時效,他們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已先後起訴數十名欠貸不還的大學畢業生。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劉延峰、趙明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如果作出判決,肯定是違約的大學畢業生敗訴。這些畢業生不僅會在銀行系統留下信用污點,而且在司法機關也將留下案底。將來他們即使還了款,在一定年限內申請信用卡、房貸等也會受到影響。
劉延峰說,法院如果要通過調解結案,在審理過程中聯系被告人也十分困難。因為大多數大學生畢業後去向不明,銀行和高校均難以掌握其實際就業去向和居住地址,沒法及時通知其還貸或前來應訴。即便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將來也難以執行到位。
據統計,金水區人民法院辦理的此類案件半數以上以調解撤訴結案。但對於不到庭應訴而又不還貸、不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的大學畢業生,法院只能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