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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畢竟不是一個簡單的商品交易過程,不能套用『一手交錢,一手發證』的規則;更不能像樓市一樣,你不還完貸款銀行就可扣押你的房產證。
最近,河南的一些大學畢業生因助學貸款未還清,離校時畢業證被學校『暫扣』。此事頗具爭議性,引起熱論。
大學生助學貸款『放時容易收時難』,這是一個老問題,自國家助學貸款這種新的救濟方式產生之日起,類似問題就困擾著高校、銀行和有關政府部門。之所以讓人撓頭,原因不難理解:『包分配』的就業模式一去不復返之後,大學生就業日益多元化,流動性的劇增,讓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畢業生流向管理變得不再靈光。一些大學生畢業後或者連續跳槽,或下海擺脫『單位人』身份,或出國工作學習,此時,如果一些人確實還不起貸,或不主動還貸,甚至存心拖欠,學校和銀行要想追債,光是『尋人』的成本就將非常可觀。
追債成本居高不下,讓不少省份的國家助學貸款面臨困境。其惡果就是:前人犯錯、後人遭殃,在一些地方,由於違約率太高,已無一家銀行主動願意承接助學貸款業務,最終損害的還是貧困大學生群體的利益。
由此不難看出,河南一些高校『扣押』畢業證之舉,實屬無奈。事實上,通過回顧歷史,我們還發現,幾年前正是『河南模式』的出現,破解了大學助學貸款的困局,讓當地銀行重新回到了談判桌前。按照新模式,銀行、學生、高校、資助中心簽訂四方合同,其中高校要承擔大部分的管理工作。新模式還確定了14%的風險補償金,財政和高校各出7%。違約額低於風險補償金時,剩餘部分獎勵給高校;反之,高校則要負責超出部分的50%。顯然,『河南模式』的實質,就是讓學校承擔了更多責任,而既然被推到了前臺,就會想方設法(如暫扣畢業證等)『收債』,也就必然更容易得罪學生。
然而,正是這種無奈之舉,暴露了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軟肋。一個淺顯的道理是,教育畢竟不是一個簡單的商品交易過程,它具有『外部性』,且涉及面廣,不能套用『一手交錢,一手發證』規則;更不能像樓市一樣,你不還完貸款銀行就可扣押你的房產證。我們不妨借河南一些高校的『極端』做法,好好反思如何盡快補上制度之漏。
在現實生活中,『誠信』不單單是一個道德名詞,而更表現為一種契約關系。所謂道德自覺,從來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必然是多種制度約束的合力所致。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旦國家助學貸款的還貸流程存在漏洞,難免會間接對一些學子『逃債』形成鼓勵。因此,徹底解決這一問題,還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征信系統,以及信用度的相關獎懲細則,讓惡意拖欠甚至打算逃債的畢業生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違約成本。而在征信系統尚未建立起來之前,不妨考慮將『欠債條』放入畢業生檔案,動態管理,一旦還清貸款則由高校發文到檔案所在單位核銷。當然,對於那些確實囊中羞澀的學子,還宜多些善意、適度寬限。
畢竟,我們必須強調一點:國家助學貸款是以『育人』這一社會效益為主,完善管理絕不應以收窄放貸面、放棄貧困大學生教育機會為代價,否則便是捨本逐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