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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香港獨立招生的高校昨天(8日)纔最終敲定『錄取名單』,一個關於『誠信』的問題『浮』出了水面。對於一些已經填報了志願的內地考生最後放棄了內地高校而奔港校;或者對一些已經有了港校錄取通知書,最後選擇內地名校的學生,究竟有沒有『誠信』的守則可以考核呢?
觀點一
考生『朝三暮四』學校停招一年
對不誠信的考生,蘇少華表示將建議北大對不誠信考生所在中學禁錄一年,以示懲罰,但北大是否采納還不能獲知。他說這樣的建議不是無中生有,在美國早有先例。北大數學學院曾經有位畢業生被美國一名校錄取並答應就讀,但他最終去了另一高校,此名校因此對北大數學學院禁招3年。
觀點二
考生有選擇權不應牽連學校
對懲罰不誠信考生的『殘酷』建議,朱志明認為,考生對錄取有自主選擇權,只要到最後的關鍵時刻落實要去的高校就可以了。
至於是否該懲罰考生所在學校,他表示,只要中學沒有『游說』考生並使他最終轉報志願或不接受錄取,考生的行為就與中學無關,中學不應受到懲罰。
觀點三
游戲規則未定前不能懲罰
華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系主任王建軍認為『不能反應過激』。他補充道,選擇報考或不報考,接受或放棄錄取是每個考生的權利。如果未有真正協定下,高校所采取的懲罰措施只會變成強勢群體打壓弱勢群體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