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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把一個犯罪作為另一個犯罪的處罰情節的情況(情形加重)
這種情況不要數罪並罰。我國刑法中此類情形主要有:
1.綁架並殺害人質的(第239條)。
2.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第240條第1款第3項)。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第240條第1款第4項)。換句話說,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是拐賣婦女的一個加重情況。
4.組織賣淫又有強迫賣淫的,以組織賣淫一罪進行處罰(第358條)。
5.以強奸的手段迫使賣淫的(第358條第1款第4項)。這種情況之下既有強迫賣淫的罪行又有強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強迫賣淫罪處罰,強奸作為適用重刑的依據。也有人用牽連犯的理論來解釋,認為強奸是強迫賣淫的手段。但是如果強奸與強迫賣淫沒有牽連,還是應當數罪並罰。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第318條第1款第4項)。
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第318條第1款第5項)。
8.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347條第2款第3項、第4項)。
9.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6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207條(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法定從一罪處罰,不適用數罪並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並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第196條第3款)。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於牽連犯。但也有認為是吸收犯。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第171條第3款)。一般解釋為牽連犯,也有解釋為吸收犯的。
3.私拆、毀棄郵件、電報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第253條第2款)。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的,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第399條第4款、《刑法修正案(四)》)。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前述行為的,同時又構成第385條(受賄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爭議問題:除立法、司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因為受賄而犯(第九章)瀆職罪的,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究竟應當數罪並罰還是擇一重罪處罰?存在不同觀點。目前司法考試答案是數罪並罰。
11—7(2002/二/10)稅務稽查員甲發現A公司欠稅80萬元,便私下與A公司有關人員聯系,要求對方匯10萬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結此事。A公司將10萬元匯到甲的存折上以後,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A公司免交80萬元稅款辦理了手續。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A.認定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從重處罰
B.認定為受賄罪,從重處罰
C.認定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受賄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D.認定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與受賄罪,實行並罰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