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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市場只存在法學碩士一種商品的情況下,希望繼續深造的學生只有一種選擇,法律碩士專業的設立打破了這種獨家壟斷的局面。老子有雲:少則得,多則惑。我們的考生會不會也陷入這樣的困境中呢?經過論證,萬學海文得出的答案是不會,但是有一個前提——每個考生都是理智的,並且知道如何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法學碩士的招生對象是具有本科或同等學歷的大學畢業生,沒有專業的限制;法律碩士的招生對象是具有本科或同等學歷的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法律專業畢業生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國家對法律專業大學畢業生的限制是明智的,既避免了法律碩士入學過程中的不公平競爭,又提高了法律碩士的整體素質,同時國家設置法律碩士專業的目的——培養復合型人纔——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實現。但是到目前為止,仍然存在非法律專業畢業生報考法學碩士而不是法律碩士的現象,他們究竟是為了什麼?理由不外以下這兩種:第一,為了從事理論研究;第二,法學碩士不收高昂的學費,經濟上可以節省很大的一筆開支。表面上看來,這兩條是足夠充分的,但是稍加分析之後,你會發現沒有一條站的住腳。
第一條的成立需要兩個限制條件:1讀法律碩士將不會從事任何的理論研究;2研究做到法學碩士的水平就已經足夠。第一個限制條件沒有必要討論,因為沒有人能夠證明法律碩士不做也做不了理論研究。第二個限制條件如果成立,那些報考法學碩士的非法律專業的考生將來是不應該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的,因為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具有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任一學位即可,他們沒有必要在開始起步時拿自己的短處和別人的長處比較。而且在理論上,法學博士應該是按照學術水平和學術能力來錄取的。對於想繼續深造的法律碩士,非法律專業背景對於學術中的創新具有先天的優勢,而法學理論的進步與創新是必然的趨勢。關於這一點,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近年來的長足發展已經有了定論。可能有人會堅持說:做學問,法學碩士的理論水平也夠了。我不否認法學碩士的理論水平不夠,因為博士的頭銜對於認真做學問的人而言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幫助。但我們不妨考察一下究竟有多少法學碩士畢業後一心一意的從事理論研究工作。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2000年畢業的101名法學碩士中,只有12人以法學碩士的身份從事了教學和科研工作,比例不到8%,65%的畢業生都從事了實務工作。在12名進入教學科研機構的人員當中,大約又有一半左右可能是從事學校的行政工作。所以,真正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法學碩士非常的少,想繼續深造或做研究的都選擇了讀博或出國。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沒有法律碩士專業以前,法學碩士的最主要作用是為社會輸送實務人纔。可見,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考生報考法學碩士立志從事理論研究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條理由只會在不能用經濟分析眼光看待問題的人的腦海中成立,因為他們沒有區分財富的現值和未來值。打個比喻,你現在有100元,這是現值;10年後,這100元可能會變成150元,這是當初100元的未來值,在理論上現在的100元和10年後的150元是完全等價的。反過來說,10年後你將擁有150元的財富,意味著現在你已經擁有了100元的財富了。現值和未來值之間是可以通過計算方法相互折算的。
現在假設一個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打算報考法律專業的研究生,他是考法律碩士還是考法學碩士合算呢?這裡仍然以北大法學院為例。如果這個考生的學習能力相當的不錯,那麼認真努力半年,他可能就會被錄取為法律碩士。但是,如果他想考取法學碩士,他就得花費比較長的時間,因為他首先必須得自學完法律本科的主乾課程,按照北大法學院本科生的教學計劃,這一階段大約需要兩年。所以,粗略的算來,考法學碩士僅僅在時間值上就至少比考法律碩士要多花一年半的時間。這僅僅是個保守的數字,我的身邊充斥著這樣的贊揚之聲:我的朋友,某某某,在北大蟄伏了三年,除了讀書聽課之外什麼都不做,一心要考上北大法學院,在前兩(或一或三甚至更多)次失利的情況下,今年終於如願以償。真讓人感動,我們應該為他感到驕傲。在為他感到這裡的驕傲的同時,我們也需要反思這樣做到底值得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