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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教師 楊芳
我們天天聽到『寫作必須真實』這句話,我們天天接受『……不真實扣分』這樣的告誡,我們天天在為『如何纔是真實』與『如何是不真實』而苦惱。今天我們就來談談『真實』這個問題,同時也談談『虛構』。
我們寫作文時,肯定是應該寫身邊真實發生過的事,寫真實看到過的景和物,寫心中真實的情感。老師也會這樣布置,如《校園裡發生的一件事》,就是要你寫校園裡真實發生的事,而不應該是沒發生過的是; 如《軍訓》要寫軍訓過程中印象最深刻的細節,自己從中受到的教育;如《春游》,要寫在春游中看到的具體景物;如《同桌》,要寫同桌的特點及我和同桌的故事。寫的這些主要內容,必須是『真實』的,事情主體必須是『真實』的,就是說『這件事確實發生過』。但是,這件事的具體細節又是可以『不真實』的,可以是『虛構』的。怎麼回事?讓我解釋一下。
寫《校園發生的一件事》時,事件中的某個細節是可以虛構的。如:『那件事好像是發生在操場上,記不清了,也可能是教室裡……』這時我們就可以將他固定在操場上,也可以將他固定在教室裡,固定在哪裡,都不是『不真實」,因為主要事件是『真實』的,就可以了;又如『當時那個人是張海,還是王剛?』寫誰都可以,甚至可以虛構為王子鵬。寫事件過程時,事件的某個細節也可以沒發生過,如當時他手中什麼也沒拿,但你可以虛構『他拎著書包』,『雙手艱難的拖著椅子』,『扛著鐵鍬興衝衝地走來』。
對細節的『虛構』並不違背『真實』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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