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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2009年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時間 |
科目 |
2009年9月5日 |
09:00-11:00 |
建設工程經濟 |
14:00-17: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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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6日 |
0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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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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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8: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0個專業) |
注: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
2009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
時間 |
科目 |
2009年10月31日 |
09:00-12:00 |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
15:00-17:00 |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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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 |
09:00-12:00 |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
注: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