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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7年,依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於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自2006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1.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2.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3.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4.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5.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請各地盡快通過各種渠道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布,並做好本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1、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科,只參加《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2、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科,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3、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科,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諮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2009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10月24、25日
根據《2009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2009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確定為2009年10月24日、25日。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10月24日 |
上午 9:00 -- 11:30 |
綜合法律知識 |
下午 2:00 -- 4:30 |
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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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
上午 9:00 -- 11:30 |
企業管理知識 |
下午 2:00 -- 4:30 |
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