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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網站最近發布《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的通知》,從今年下半年開始,相關部門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特色、辦學條件以及辦學質量等8個指標進行重點評估,其中學生滿意度是評估辦學質量的重要內容。這是教育部首次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評估。評估對象是依法審批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同時也評估『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
《通知》要求,『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須與該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並在該國獲得承認;所頒發的文憑證書須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宣傳中的承諾相符』,『發現辦學存在嚴重問題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處罰措施。』筆者對此深以為然。從嚴格意義上講,對於中外合作辦學的『評估』,更應該是執法檢查,即檢查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是否依法辦學,是否合格。
但是,如若『合格評估』深入到學校的具體辦學細節,諸如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師資隊伍、培養質量,就難免讓人擔懮,這會成為本科教學評估的翻版,制造出弄虛作假、形式主義的游戲來。拿其中的一項要求來說,『對於實施外國教育機構學歷、學位教育的,招生錄取標准應不低於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錄取標准』,真不知道教育部門如何去調查國外的錄取標准,再說,對於不少實施『寬進嚴出』的國外教育機構來說,招生錄取標准其實是很低的,問題的關鍵是不是執行嚴格的質量控制。
在我國的教育管理中,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一直特別擔懮,不了解學校的具體辦學細節,不介入到學校辦學之中,就難對辦學質量實行有效的監控。而其中,最有效的監管方式,就是把所有全日制學歷教育機構,納入統一招生,以及對這些學校進行教育教學評估。
以民辦教育為例,2001年之前,國內民辦高校大多實行自主招生,自主確定招生計劃、制定錄取標准,一時之間,關於民辦學校招生混亂、招生標准低的質疑鋪天蓋地,2001年之後,教育部門逐漸把民辦高校納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計劃,列在各地最後一批次錄取,錄取學生一定要達到高職高專的最低錄取分數線。
再看香港地區在內地的招生,2003年,香港地區大學開始在內地招生,前兩年,實行的都是自主招生,內地考生可以同時獲得香港地區高校和內地高校的錄取通知書,港校和內地高校的競爭初顯端倪。可好景不長,在2006年內地狀元紛紛放棄北大清華投奔港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之後,教育部門決定,香港地區大學在內地實行自主招生,必須在內地高校提前批之前結束,也就是說,根據這一規定,考生將很難再同時獲得港校與內地高校的多張錄取通知書。
將所有招生都納入統一計劃,集中招生,確保考生只能拿到一張錄取通知書,從管理上說,確實有助於『規范』『有序』,保證『招生的質量』,但是,這也就意味著,學校的辦學靈活性、自主性,大大減弱,同時,學校間的競爭也無從談起,因為在學校競爭的最前端——招生之中,學校已經失去話語權。這種教育管理方式,不但妨礙落實《高等教育法》關於高校辦學自主權的規定,同時,也是我國高等教育質量無法提高的重要原因。
提高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要開放,更要放開。即政府賦予高校辦學自主權,營造高校公平競爭的環境,具體的辦學事務,包括招生、專業設置、教學、研究,交給辦學者、教育者。做好政府該做的事,放開教育,把教育權交還學校,讓各類教育競爭,這將推進高校的內部管理改革,增強高校的辦學活力與競爭性。文/熊丙奇上海交通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