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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讀一年級僅三周後,蘿崗區九龍鎮的6歲男孩小明卻被趕出了校門。原來,他生於2003年9月4日,距入學的法定年齡小了4天。在金坑小學的同一個班裡,有近10名學生與小明有相同遭遇。上周三晚,小明家人接到金坑小學教導主任的電話。對方表示,由於區教育局當天到學校來抽查,發現部分學生未到入學年齡。因此學校通知下星期不准來上課。據悉,法定本年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在2003年的8月31日以前出生,小明生於2003年9月4日,晚了4天。近十名遭勸退的孩子,出生日與法定入學年齡相距3天至數月不等。(廣州日報9月22日報道)
讀了三周書卻被生生趕出學校,我想小明是很難明白為什麼學校要趕他離開的?其實我們這些大人們也覺得教育部門執行法律好象有些太過強硬。義務教育法的條款中真的就很關注入學年齡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適齡兒童(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始業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准。法律規定的確是要求達到實足年齡的。但同時對於未到入學年齡、提前上學的部分非適齡兒童,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裡並沒有特別提及必須勸退。其實義務教育法的出臺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部分地區在執行義務教育法的時候鑽起了牛角尖,在一些不應該太過關注的細節上大做文章,而在一些該做文章、必須做細節工作的工作時卻選擇了回避。其實應該是可以靈活掌握的孩子年齡問題卻被較起真來,而在享受公平教育資源等重要事情上卻在打馬虎眼,該被保護的義務教育的孩子卻因為成績不佳、被太過關注昇學率的老師摒棄,或者轉校、或者專門成立特殊班特殊對待,其實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然而卻看不到教育部門過來乾涉並嚴肅執法的。同樣的違法義務教育法的事情,在關系到學校昇學率的大事上時,法律可以踩著紅線走,相關執法監督機構視而不見。在一些入學年齡等細節問題上卻大做文章,嚴肅執法,這是典型的選擇性執法,是對義務教育法的典型性誤讀。
一些地區發生的少年罪犯案件中,很多的是應該享受義務教育階段的少年,追蹤他們輟學的原因時竟然發現他們很多是因為成績不佳被學校勸離輟學的,這明顯是違法義務教育法的,可是你看看有多少孩子又是被教育部門勸回學校的,他們誰又在關注昇學率的時候去關注了一下這些問題孩子的明天、去關注一下社會治安問題,倒是一些警察部門的愛心人士時常在媒體上提起了對這些問題孩子應加強社會關注。
太過關注孩子的入學年齡不是義務教育法出臺的本來意圖。孩子早幾天讀書不應該成為教育部門如此較真的事情。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律的靈活性之間我們應該選擇以實現制定法律的初衷為出發點。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質量的日益提高,越來越多的孩子在非義務階段的年齡就已經有了滿足接受義務教育的能力,我們不去提倡孩子過早讀書,也沒必要去刻意提倡不到六歲一律不許上學。
如此的一刀切執法將會使小明面臨回爐幼兒園教育的尷尬,依依不捨中回望小學的校園,小明父母心中不知有多少無奈。修改義務教育法需要時間,但靈活執行義務教育法不會太難。小明想回學校,誰又能來幫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