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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排名次,你問他們這點怎麼做到?』作為一個孩子的家長,在武漢一雜志工作的蘇定看到10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電子版版本時,不無懷疑。他認為,這部法律的很多地方都難以做到。
『有關隱私權的一些保護,有點盲目照搬國外的做法』,在國外生活多年的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專家陶宏開,毫不掩飾自己的意見。
之前,作為專家,陶宏開曾應邀參與過這部法規的立法調研座談會。但他日前仍堅持自己的意見,『保護孩子的隱私權與父母監護權之間矛盾了』。
『未成年人還未成型,需要父母等成人監護,現在不許他們查看其信件、日記、手機短信和聊天記錄等,這不自相矛盾嗎?』
該《辦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湖北省未成年人維權中心執行主任李春生律師昨日接受采訪時坦言,對這部法規的爭議一直都存在。在整個立法過程中,他們看到了多次激烈討論,大家意見紛紜,『就說這個隱私權,草案二審時還有人說要取消掉。』
15個月的立法爭議
2007年6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隨後,國內相繼有6省出臺了具體的地方實施辦法。
重新起草新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法被提上議事日程。2008年初,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被列入省人大2008年-2012年度五年立法規劃項目中。團省委具體組織該草案的起草和立法調研工作。
2008年5月,當這部草案向全省征求意見時,在社會上就引起了強烈反響。
其中,草案擬禁止家長『不經孩子同意就私查孩子短信的行為』等條目引起了社會各界以及互聯網上的激烈討論。
作為起草律師李春生的助手,陳亮律師告訴記者,那時反對者的主要意見是,連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這簡直不可思議,不符合現階段的國情,超前了。
2009年『六一』前,為這個爭議,湖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冶陶接受中央媒體采訪時說,《辦法》擬立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被誤讀。
國家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中,對於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僅限於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等。湖北即將實施的《辦法》中,將時下流行的網上聊天、手機短信也納入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
針對這一點,周冶陶認為,這是充分結合了當下的實際情況,目的是使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范圍更寬泛、更合理。
7月31日,《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立法通過,隱私權條款被保留了下來。
『並非拍腦袋拍出來的』
2009年7月9日晚22時,黃岡市某賓館會議室仍燈火通明,會議桌上擺滿了各類資料,參會人員爭執激烈。
這是《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二審稿草案討論現場。
標題、文字、標點等一條條法條打到投影儀上,供與會人員逐條審閱。投影儀上,夾雜著各種密密麻麻的修改符號。
李春生告訴記者,這部地方性法規並不是外界有人所說的,是專家和領導在辦公室拍腦袋拍出來的。
據其介紹,在立法調研的三個階段,該《辦法》草案廣泛征求了20多個領域相關人士的意見,都吸納了學生等未成年人的意見。
2008年5月13日,李春生受團省委委托起草草案。隨後,他們開展了5個月的調研,最終形成草案修改第一稿。
今年1月,這個擬定稿上交至省人大內司委。3個月的集中調研後,又最終形成了更為精煉的修改稿。5月,該草案在省人大十一屆十次會議上通過一審。
隨後草案到達省人大法制委員會。2個月的調研後,又對草案進行補充修改,最終形成共53條,計7000餘字的草案二審稿。
今年7月底,草案二審稿最終通過。
《辦法》從開始起草到最後正式實施,前後經歷了15個月的調研和反復修改。其中在武漢、黃石、黃岡、孝感、襄樊、荊門等地舉行了10多次的立法調研座談會,50多條草案,曾收到近千條修改意見。記者瞿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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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讀
-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辦法》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禁止教師開辦、參與有償課外輔導班
《辦法》第十四條禁止教師開辦、參與或者推薦學生參與有償課外輔導補習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於校內教學。
-任何個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機短信、郵件、聊天記錄等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讀學校等學習經歷不進檔案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有違紀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申辯,並予以答復。』
《辦法》第十八條還規定:『學生在專門學校學習期間,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其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
-網吧接納未成年人最高可罰1.5萬元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開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九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災害時應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安全,防止發生『范跑跑事件』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進行的安全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
《辦法》明確要求:『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