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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欲立法禁止家長看孩子手機短信惹爭議。這一正在審議的地方法規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及其他個人信息,未經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查看、隱匿、毀棄、公開,但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對此,很多家長並不認同。他們擔心此舉阻斷了家長深入了解孩子情況的渠道,本來就很難管的孩子『更沒法管了』。但中小學生聽了很興奮,有孩子就跟父母說了:『聽見沒有,以後不許看我的日記和短信,否則,就是違法。』(據6月2日《長江日報》)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手機短信是一種信件,網上聊天也是通信的一種形式,因此家長開拆或查閱孩子的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當然是違法的。對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湖北省的立法草案,兩種說法大同小異,甚至可以說湖北省的規定是多此一舉。
法律早有規定,是否就無可爭議了呢?不是的。我認為,這樣的規定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眾所周知,家長是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被法院剝奪監護權的除外)。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家長當然要『監管』自己的孩子,這就需要充分地了解孩子,如果連孩子在想什麼、乾什麼都不知道,監管確實很難做到位。
據調查,未成年人的所謂隱私,有92%以上是一些不願意讓父母知道的不良行為和不健康心理。此外,如果父母查看未成年人的手機短信等行為違法,法律責任的追究也存在悖論。未成年人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如果因為民事權利受到侵害而訴諸法律,那也要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訴訟,而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就是父母——難道讓他們的父母自己告自己嗎?
當然,父母隨意查看孩子的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是不宜提倡的,我也認為,父母了解孩子首先應該采取詢問、溝通等方式。但我同時認為,能否查看手機短信等問題應該由家長和孩子『協商』來解決——在血緣關系的維系下,在難分彼此的利益共同體中,很少有什麼事情不能商量,也很少有什麼矛盾不能消弭;而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是人家家庭內部的事情,而且是大人與孩子之間的事情,只要沒有發生嚴重的人身傷害(比如溺嬰、毒打等),法律就不應該介入。
總之,在家庭內部事務問題上,人們應該充分相信道德倫理的約束力,也應該充分相信家庭感情的調節力;人們更應該相信父母比法律更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長。法律雖然很有力量,但這種力量只能解決利益問題,卻不可能解決感情問題——權益分配公平了,家庭感情破裂了,這樣的『好事』,法律乾得還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