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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視對考生基礎知識的考查。
本次考試,民訴試題所佔分值共計66分。試題難度適中。與去年民訴試題的難度相比,難度甚至略有降低。所有題目考核的知識點均源於大綱的范圍,因此考生只要能夠做到全面復習,取得60%的分數,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2. 突出重點知識點同時兼顧考生在復習中易忽略的考點。
今年民訴試題中的絕大多數考查的知識點屬於常考考點,在以往的司法考試中出現頻率很高。因此,考生通過考前的真題練習,應當對這些知識點比較熟悉。但是,本次出題中也出現了個別以往考試中沒有涉及的考點,比如,民訴起訴狀包括的內容。沒有全面復習的考生在回答這樣的問題時就比較容易丟分了。
3. 『案例化』趨勢明顯,重視考生靈活運用法條,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法條是司法考試的核心與靈魂。然而簡單的背誦法條並不一定能夠取得好成績。,因為近些年來,在司法考試中,以案例形式出現的試題佔據了絕對的比例優勢。今年司考中卷三以案例形式出現的試題共21道,加上卷四的二十分案例分析題,共計51分。導致這種『案例化』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案例本身具有的實踐性與靈活性的雙重特點。案例以司法實踐常見的或可能發生的情況為背景,對考生應對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同時案例更易於聯系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將司法考試與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比如, 2006年卷三第88題,即以當年發生的幾名北大師生聯名起訴中石油的案件為背景,考查考生對當事人適格問題的掌握以及對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解,該題對考生的知識面以及理論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也體現了當前司法考試典型的出題思路。除了具有實踐性的特征以外,以案例形式出現的試題還具有明顯的靈活性。一方面,這些題目會出現在卷四的案例分析部分,也可能出現在卷三的選擇題的題乾中或選項中;另一方面,以案例形式設計的題目在考查的內容和角度上也更豐富和靈活。比如2009年卷三第85題考查延期審理、撤訴和訴訟中止的適用,出題者將該題的四個選項分別設計成四個小案例,分別針對不同的情況,有相當難度。
4. 強化考查考生的比較、歸納與總結的能力。
早期的律師考試主要注重對考生記憶能力的考查,忽視了對考生地綜合運用能力的要求。隨著案例型試題的增加,對知識點的綜合運用能力的考查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某一案例出現後,即可能涉及實體法方面的問題,也可能涉及程序法方面的問題,因此出題者經常從不同的角度對考生加以考查。在今年民訴的31道選擇題中,有13道題屬於通過一道題考查若乾個知識點的情況,比如,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關系,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制度的異同,涉外管轄協議與國內管轄協議的區別等等。這無疑對考生的比較、歸納與總結能力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因此,那些寄希望於通過死記硬背的方式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必須及時轉變復習的思路與方法。
總之,針對司法考試中的特點與趨勢,考生必須有針對性地部署司法考試的復習策略。只有這樣纔能順利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