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雲"客戶端 |
|||
一部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在教育界、學生和家長中引發了激烈爭論,原因在於它明確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和兼職活動(本報10月17日)。與此同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擬立法有條件放開有償家教。(新華網10月20日)
猜想山東人大立法限制有償家教的初衷,筆者以為至少有以下幾點:一、有償家教嚴重乾擾了正常的課堂教學秩序,有些教師以犧牲正常教學為目的,課堂留一手,課後家教補;二、家教市場亂象,資格審查、收費標准、辦學場所、安全措施等均處於管理的真空狀態,相關的法律依據又缺失,整個市場處於無序狀態,這在無形之中既加重了學生的課業負擔,又加重了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還埋下了種種安全隱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三、有償家教背離了義務教育法,偏離了教育的精神內涵,將師生之間純潔的關系異化為一種赤裸裸的金錢關系,扭曲了教師這一崇高的職業形象。
由此看來,對有償家教進行規范和整治的確必要,但規范不一定就非要立法,管理不一定就是限制或者廢除它,如果立法不考慮有償家教存在的主客觀需求,不兼顧公平的原則就會使法律缺乏可執行的根基,就是濫用法律資源,屆時不僅讓法律條文成為一紙空文,而且會影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毋庸置疑,教師隊伍中的確存在極少數師德敗壞者,但這樣的群體並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在我看來,教師的主流還是兢兢業業的,著力於提昇課堂效率,竭盡全力完成教學任務。即便一些教師主動從事有償家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教師校外從事家教符合《勞動法》,通過勞動獲得報酬,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可剝奪這一權益。正如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王學輝所言:教師校外教學的問題,首先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的界限問題,其次纔是信用問題和師德問題。斯言務實,教師不是神,他首先是一個要養家糊口謀生存的社會人,在完成學校教學任務之餘,有精力有能力通過從事家教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變自己的生存現狀,這無可厚非。
事實上,有償家教之所以存在,還有一個不可小覷的重要原因就是『分數』需求。從這個層面看,與其說教師在賺錢,不如說家長在要『分』,為了『分數』,花再多錢也值得。因此要根治有償家教,必須先改變社會用人制度,更新人們的成纔觀,變以『分』量纔為多元化成纔。
由此看來,出現有償家教亂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厘清頭緒,就難以正本清源;不分析主次矛盾,就無法對癥下藥;不讓各方利益充分博弈,試圖借助立法一了百了,是一種懶政思維。(楊紅兵)